昨日,歷時5個月調查的《深圳就業歧視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由民間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發布。報告指出,深圳企業普遍濫用用工自主權,在招聘員工時提出一些和工作崗位職責無關的要求,存在健康、性別、年齡、地域以及相貌等五大類就業歧視,服務業中歧視現象最為明顯,女性就業環境尤其需要改善。深圳就業難的年齡門檻是40歲,比內地的45歲提前5歲。另外,戶籍歧視是所有歧視類別中最少的。 南都記者 張小玲 這份調查報告以網絡和電話調查的方式,調查深圳103個行業1560家用人單位招聘信息,共5萬余字,也是深圳就業歧視狀況的首次調查。調查中,6成招聘崗位明確要求年齡,“35歲以下”成為求職者最常面對的門檻。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外形、性別、健康以及戶籍和地域等四個方面。其中,性別歧視是廣泛就業歧視的根源之一。以女性的不平等就業環境為基礎而產生諸如對年齡、對學歷、對身高、對相貌的要求,而其中多數與應聘工作崗位職責無關,并不是工作崗位所必須。雖然對女性的歧視在從業數量上沒有表現出來,但在就業質量上女性卻長期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提高女性的主觀能動性,創造平等的性別就業環境是反就業歧視的根本路徑之一。
深圳衡平機構總干事郭彬透露,深圳的就業歧視現象有法律和社會的原因。造成歧視現象的法律原因主要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立法帶有歧視性。由于鐵飯碗的打破、就業機會流動性的加大,使得就業機會的選擇幾率越來越頻繁、機會不平等現象出現的幾率越來越高。而就業壓力的增長和用人單位地位的不斷強勢,導致企業濫用用人自主權的行為也越來越不受節制。在求職者遭受歧視性對待之后,權益意識淡薄,忍氣吞聲又助長這種歧視性狀況的愈演愈烈,這些成為就業歧視存在的社會原因。
《報告》建議,深圳市應完善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并認為這是抑制本地就業歧視發生的根本性舉措。政府應清理、刪除或修改地方性含有歧視性的條款,細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的反歧視條款,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報告》還建議對深圳市就業歧視問題展開深入研討,并在結合已有的立法經驗和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基礎上,制定一部《深圳經濟特區反就業歧視條例》。
《報告》還建議,應暢通就業歧視的救濟渠道,并認為這是抑制本地就業歧視發生的必要性舉措。要建立完善的舉報、投訴制度。從而逐步消除反就業歧視的訴訟障礙。鼓勵工會在反對就業歧視中發揮作用。適當發揮人民團體和民間公益機構的調解作用。
深圳就業歧視調查報告(摘錄)
(一)健康歧視
調查中,在限制招聘的10家企業中,限制條件也不同,主要是小三陽招收,大三陽不招收;要有健康證;誠信問題。在明確的聲稱不招錄乙肝攜帶者的23家企業中,不招收乙肝攜帶者的理由主要有體檢不合格;擔心傳染;客戶不滿意;公司規定。
歸根結底,用人單位歧視乙肝攜帶者,在于對乙肝缺乏科學的認識,無理由的對乙肝抱有恐懼心理。
(二)性別歧視
深圳就業市場中仍有部分崗位對性別有要求。其中,要求“男性”或“男性優先”的崗位數占31.43%;要求“女性”的崗位數為占68.57%。從數量上看,招聘女性的就業崗位是男性的兩倍還多,似乎市場更傾向于女性就業。但是從具體的招聘崗位來看,則男女處境大不相同。
招聘“女性”或“僅限女性”的崗位多是以下幾種:一是職位較低的前臺、收銀員、服務員等;二是文員、行政人員、助理等輔助性的崗位;三是針對女性的細致、耐心特質的教師、財務人員、會計等崗位。這些崗位幾乎是女性傳統的就業領域,雇主在招聘過程中也理所應當地為此特設為“女性”崗位。
對招聘“男性”或“男性優先”的崗位分為兩個極端:或者是保安、司機、倉管員等要求低、符合男性特質的崗位,或者是經理、工程師、主管等技術和管理的高級人員的崗位,呈現出“一高一低”的特點。
對女性的就業歧視還表現為對女性婚姻狀況或生育狀況的要求上。
(三)年齡歧視
深圳就業難的年齡門檻與內地相差5歲左右。在內地,45歲一般是就業難的年齡分水嶺,但在深圳,這個年齡已提前到40歲。其中,女性遭受的沖擊又明顯大于男性。年齡限制已經成為當前深圳就業過程中最為突出的問題。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近四成的企業對年齡有明確限制,而在這些年齡限制中,超過四分之三的崗位要求不超過35歲,甚至有40.25%的用人單位將年齡限制為30歲以下,說明年齡限制已向更年輕化趨勢發展。
其次,職業層次高,技術性或管理類的崗位往往對年齡要求寬松,一般要求40歲以下,一些企業甚至只設30歲的下限,30~35歲年齡段的求職者是最受青睞的;而職業層次較低的崗位則對年齡要求較多,特別是一些服務性行業的崗位更是只招收25歲以下的年輕人。
(四)外形歧視:
1、身高歧視
本次調查中,對身高有要求的崗位數所占比例達到7.5%,身高歧視的現象還是比較突出,具體表現在:首先,一些崗位對身高的限制和標準幾乎沒有科學依據,具有明顯的隨意性。其次,一些崗位對身高的限制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
對身高有限制的崗位主要集中體現在服務類、行政類、銷售類的崗位中。由于對身高有限制的崗位多是用人單位與外界聯系較多的崗位,因此,對身高的要求似乎更多的是招聘單位用于維護、展現公司的形象。
2、相貌歧視
本次調查中,主要集中在“五官端正”、“形象好”、“氣質佳”三個要求上,大多數崗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要求,最典型的要求就是“五官端正、形象氣質佳”。
從對相貌有要求的崗位來看,行政文員、秘書助理、前臺、銷售、管理、司機、保安、教師、服務收銀員等低層次的職業是設置相貌要求多的崗位。
(五)戶籍歧視和地域歧視
深圳就業市場對個人戶籍的歧視并不算嚴重,僅有5.99%的招聘崗位對戶籍做了要求,是所有歧視種類中數量最少的。
其次,從對戶籍有要求的崗位上來看,部分招聘方要求的戶籍限制似乎是可以理解的,如會計、財務文員、出納、收銀員等與財務有關的崗位。
同樣的崗位,不同的招聘單位要求不同,外地人同樣可以做到的事情,卻要求“深圳戶口”或者“××優先”,這種限制明顯表示出招聘方的戶籍歧視。
■專家建議
可將歧視案件納入勞動仲裁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薇薇認為,解決就業歧視問題,一是可以將歧視案件納入到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就業中遇到的歧視問題很難在勞動仲裁階段被受理。二是可以納入到法院的司法救濟范圍。目前,勞動法規定給予立案的四種歧視范圍為民族宗教、性別等歧視,但求職者如遇到其他歧視,法院不受理。再有,性別歧視就沒有明確的定義和界定。有些性別歧視是隱性的,比如,直接在面試過程以其他理由排擠掉女性等。因此,求職者在遇到性別歧視時,沒有辦法進行訴訟。還有政府部門進行勞動監察時,對就業歧視現象也給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