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45天,太長!應縮短天數,并擴大至全體勞動者。”昨天,全國人大代表吳自祥提交建議,廢止198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參照《國務院帶薪休假條例》,制定新的《勞動者探親假條例》。
交通發達探親假應縮短
最近探親假最長休45天的話題引起公眾熱議。吳自祥向記者表示,他也關注過該報道,“以前是交通運輸不發達,必須給予職工較長的探親假。現在這個規定的許多內容已不合時宜,形同虛設”。
他提出,探親假的天數都應縮短。包括: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的假期縮短為10-15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從20天縮短10-15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從45天縮短為15-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也從20天縮短為10-15天。
外來工也應享受探親假
原規定只明確了限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固定工”有探親假,現在大量的民營、外資企業員工或者外來務工人員怎么休?
吳自祥在建議中提出,將探親假的主體擴展到全體勞動者,并應減少勞動者享受探親假的種種限制條件,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與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勞動者,可享受探親假。
同時,應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期間,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單位克扣假期應受懲罰
記者了解到的現實情況是,對于這個已頒布近30年的國家規定,大多數人要么不知道,要么知道的也不敢休探親假,用人單位主動給職工休探親假的更是寥寥無幾,休探親假成為“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吳自祥建議,制定違反探親假制度的懲罰措施,用人單位應保障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休滿探親假,企業規章制度取消或變相取消探親假制度的條款無效;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休假期間的工資,否則應向勞動者雙倍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由于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探親假期間,導致勞動者辭職、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休假期間工資的3-10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