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廣東最新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開始正式試行,新標準將原來“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合格”的標準刪去了“及其病毒攜帶者”內容,另對肝炎、急性腎炎的表述改動較大。
這是全國范圍內第一個取消艾滋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為公務員的就業歧視規定的省份,也是第一個將公務員錄用標準與憲法、勞動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應受到歧視。
另外,《就業促進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傳染病防治法》也有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