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最前沿,在經濟社會深刻發展變革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各類矛盾糾紛的增長和社會沖突的加劇。人民調解“福田模式”正是在這個背景下,以其專業服務和依法規范高效調解在社會管理創新大潮中應運而生并脫穎而出的。今年5月,市委政法委在福田區召開了推廣人民調解“福田模式”,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現場會,在全市推廣“福田模式”,各區(新區)紛紛行動起來,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推廣實施方案。目前,“福田模式”已走出福田轄區,成為了遍地開花的人民調解“深圳經驗”。
深圳特區報記者 吳濤 通訊員 李林威 文/圖
全面推廣“政府購買服務”
近年來,人民調解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載體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和支持,但與此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面臨著人員、組織、經費等發展瓶頸問題。如何建立人民調解隊伍,如何走出人民調解經費困境,如何在確保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時保證其法律性、專業性,是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重大課題,而“福田模式”最大的創新,就在于找到了這幾者之間的最佳結合方式——政府購買服務。
在“福田模式”下,政府不再是調解的直接主體,而是退身成為調解規范的制定者、調解行為的監督者。這一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契合了“社會協同”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可以說,這是人民調解“福田模式”與傳統模式的最大不同。而由職業律師或社工擔任人民調解員,則有效保證了調解活動的法律性和專業性。
基于上述原因,市司法局在制定“福田模式”推廣方案時,將“政府購買服務”列為了最重要的一項舉措。羅湖區在財政緊張的情況下,區政府仍撥出719萬元專項用于推廣工作。寶安區按照市司法局制定的標準新增設10個駐公安派出所調解工作室,實現了人民調解工作對轄區派出所的全覆蓋,專職調解員隊伍從78名增加到118名。龍華新區安排274萬元用于采購34名律師、司法社工派駐到人民調解工作室。據不完全統計,推廣“福田模式”以來,全市各區(新區)投入了超過2000萬元用于向律師事務所、社工機構購買專業人民調解服務,并將相關購買服務費用列入了區年度財政預算。在各個派駐調解室的建設中,全市大部分地方采取了政府制定招投標方案,律師事務所、專業社工機構等社會組織提供糾紛調解服務,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定期考核的方式。
全面推進制度化規范化管理
在《人民調解法》頒布以后,深圳緊接著頒布實施了《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配套措施,夯實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法治基礎,也為推廣人民調解“福田模式”鋪平了道路。市司法行政部門經過調研論證起草了《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與市財政部門共同協商反復修改,十易其稿,在達成共識的前提下上報市政府審批。
推廣工作鋪開以后,全市各區(新區)結合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地抓好建章立制和規范提高工作,到目前為止,全市1906個調委會基本達到“四落實”(場地、人員、報酬、工作落實)、“五有”(有標識牌、有相對固定工作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計臺賬)、“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統一)的標準。特別是在調解程序方面完善了糾紛受理、調解準備、權利和義務告知、公正調解、協議制作和督促履行等工作流程,在工作機制方面建立起定期排查、分級調處、協調聯動以及信息報送等制度。據了解,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即將于近期聯合出臺“福田模式”推廣工作的考核驗收標準,并著手準備開展考核驗收工作,確保各區(新區)在年底前全部完成“福田模式”推廣工作的各項“規定動作”。
全面提升調解員專業水平
由于種種原因,以前的人民調解員大多由居委會成員、治保主任 、企(事)業相關人員等兼任,受文化程度、知識結構、調解技能等限制,調解較為復雜的矛盾糾紛時,往往感到力不從心。“福田模式”推廣以后,各區(新區)在努力提高原有的兼職調解員素質能力的基礎上,通過向律師事務所、專業社工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建起了近千名的專職調解員隊伍。這支隊伍中,大部分為職業律師、社工、心理咨詢師等專業人員,加上專業的管理指導機構、組織化程度高的調解網絡、規范化的管理考核,使人民調解的專業化程度有了質的飛躍。
鹽田區充分利用轄區社會資源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率先成立了首家區級人民調解義工志愿者隊伍。光明新區將人民調解員分為助理、初級、中級、高級、首席五個等級,并制定細則分別進行考核獎罰,形成了較為系統的人民調解員晉升、激勵機制,為推進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和專職、專業化作出了有益探索和嘗試。
據了解,截至目前,各(新)區通過推廣“福田模式”,新上崗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4000余起,沒有出現一起因當事人反悔起訴到法院或被法院判決變更、撤銷調解協議的情況。
全面促進“大調解”體系建設
人民調解“福田模式”推廣工作的深入開展,進一步完善了“黨政主導,司法主辦,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人民調解工作新格局。通過采取由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向各個糾紛集中的部門派駐人民調解室的做法。目前,全市所有公安派出所、交警大(中)隊、法院(派出法庭)、14家大型公立醫院以及勞動、信訪部門共設立了200多個派駐人民調解室。每年調處化解各類民間糾紛7萬余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成為基層維護穩定的主要力量。
與此同時,司法行政機關還協助人民法院完善了訴調對接制度,協助公安部門建立了民間糾紛委托、移轉人民調解制度,與勞動、衛生、住建、仲裁委等部門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開展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仲裁銜接工作的指導意見等,建立了人民調解專家庫,積極開展對調解員的聯合培訓工作,確保了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形式的有效銜接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