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人報》
職工劉智賓于2011年6月在網(wǎng)上投放簡歷求職,不久便接到一家科技公司負責人的電話,讓他去面試。過了幾天,公司通知他已被聘用,并辦理了入職手續(xù)。上班后才知道,該公司正處于籌建階段,2011年8月公司注冊成功,當月與他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2013年8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小劉跟領導提過兩次續(xù)簽合同的事,他們說你先干著吧,后來公司一直沒跟他簽合同。今年1月6日,領導稱勞動合同期滿,春節(jié)后就不用來上班了。小劉想知道他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哪些補償?
對此,專家指出,首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就是說,科技公司與小劉的勞動合同在2013年8月31日到期后,應該在一個月內續(xù)訂,否則根據(jù)該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guī)定,小劉可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賠償。
其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所以,公司與小劉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他可要求公司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的標準,向他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