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公開勞動者個人信息、中夜班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統計、勞動者發生緊急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9月24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者可跟法律對照,看看您的合法權益有沒有被侵害。 勞動者個人信息用人單位須保密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提供。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如有違反,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賠償。
另外,招用勞動者從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井下工作的要求,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1份,用人單位不得代勞動者保管。
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代替貨幣
《條例》規定,中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加班加點工資,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不得算入最低工資標準之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代替貨幣支付。
同時,用人單位對新上崗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其參加安全生產、職業技能、勞動法律法規等培訓;從事井下工作的勞動者,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0小時。
遭受暴力威脅強迫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自行撤離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時為準。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支付其經濟補償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醫療補助費。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可協商訂立集體合同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并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生效。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3年。來源:山西晚報 記者 李莉 實習生 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