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
剛剛結束的春節長假,在絕大多數人得到7天休息的同時,也有一部分勞動者仍堅守崗位。既然是法定節假日,能不能對加班要求說“不”?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強制加班?記者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專家。
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這一規定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目前,我國實行勞動者八小時工作制,并規定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休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幾方面的前提條件需要同時滿足。首先,必須是出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說明,經工會同意。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第三,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人社部的專家介紹說,如果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這些限制加班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遇到下列4種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是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如此,法律對加班人員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其加班費。今年春節假期從2月2日至8日,2月2日至4日這3天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且不得安排調休。接下來4天為休息日,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也可安排補休。日工資基數就是由職工個人的月薪與制度計薪日相除得來。按相關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