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產業轉移、勞動力轉移以及“退二進三”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出臺了《關于做好“雙轉移”和“退二進三”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企業應當對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等有關費用保障落實后,再行辦理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以及“退二進三”手續。
裁減20人以上需報告
意見明確,相關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國有企業及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交由其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非公有制企業可以向熟悉勞動保障法律事務的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咨詢,并由企業經通過與工會或者職工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確定。
企業職工安置需裁減人員的,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將裁員方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企業應當對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離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和管理費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費用保障落實后,再行辦理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以及“退二進三”手續。
兩種情況不得解除合同
意見還強調,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除法定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將合同期限延續至哺乳期滿為止。如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應計至哺乳期滿之日,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放哺乳期滿前的工資和有關待遇。
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并在醫療期內的職工,除法定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住院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將勞動合同期限延續至醫療期滿或出院為止,由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病假工資、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和有關待遇應計至醫療期滿,符合有關條件的還應發給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