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09日 來源: 南方日報
本報訊 據人民日報昨日報道,針對日前有媒體報道的“我國擬提取職工工資1.5%—2.5%作為培訓經費”的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澄清,這是一種誤讀。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準確表達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費用,依法在稅前扣除”,是指從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利益中提取資金用于培訓,不是從職工個人工資里扣錢。
目前我國各地普遍存在技術工人供不應求的狀況,即使在去年底就業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最嚴重的時候,廣東等地技工的求人倍率依然在1∶1.3左右,供不應求。此前人社部所做的一項調查顯示,當前技工短缺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企業對員工的培訓投入不夠,重使用輕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