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在三審稿的基礎上多了五處修改,包括高危粉塵作業將實行特殊管理,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等。
至此,用人單位責任更加明確,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治也再次得到加強。
從河南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到在深圳打工的170多名湖南耒陽籍工人集體罹患塵肺病事件,職業病問題引起了社會的持續關注。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職業病防治法“三易其稿”,草案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建設。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現場調查其防治情況。
修訂
處罰力度加大 一審稿未體現
2011年6月份,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一審草稿中不但并未提高力度,相對于從2002年至今持續上漲的物價,還減輕了處罰力度。
破解
企業違法成本不斷加大
在二審稿中提高了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例如,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可以在警告外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原來的標準是二萬元至五萬元。此外, 二審稿還單獨增加了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孫樹菡告訴記者,在職業病的問題上,企業的違法成本未免太低,而違法的后果往往是由政府解決,是全社會在為違法者埋單,這是說不過去的。
因此在草案中,保留了“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幫職業病患者
代理官司
法制晚報(下稱“FW”):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通過了,知道了嗎?
張海超(下稱“張”):知道了,門檻降低了、程序簡化了,但是法律的完善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要一步步地完善。
FW:聽說你現在幫一些職業病患者代理官司?
張:因為我目前基本沒有勞動能力了,雖然我自己不能改變什么,但我深知飽受職業病危害的人是如何的悲慘,所以我為他們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是應該的,做這些事對我是沒有一點點好處的。
FW:在你代理的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問題是什么?
張:最近在浙江跑一些職業病的案子,由于一些監管的環節不到位,造成當事人過了一年也遲遲無法診斷。
比如一個案例,職業病防治法上規定,用人單位每一年要對職工做健康體檢,并且每一年做環境監測,法律上的規定是有的,但是用人單位不執行,基本就成了一紙空文。
我還代理過廣東的一個案件,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做上崗前的體檢和環境監測,而許多負責環境監測的職業病防治所就會提前幾天告訴用人單位準備去做環境監測的消息,用人單位就開始打掃車間,甚至停產了,這樣監測到的數據根本就不準確。
我感覺法律的漏洞只是一個方面,給了職能部門官員一些借口,但更多的是人為因素。
對話張海超
職業病防治法獲得通過后,作為直接推動修法進程的“開胸驗肺”主人公張海超在第一時間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的法規“門檻降低了、程序簡化了,職業病的防治工作一步步在完善”。
昔日對法律幾乎一竅不通的他,今日對與職業病有關的法律法規信手拈來。他近日來經常奔波于廣東和浙江一帶,為一些飽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義務維權。
希望職能部門
嚴格執法
FW:你代理的案子里,與你自己的案例有沒有共性?
張:醫院對勞動者隱瞞病情現在在全國是有共性的,就像2007年1月份我做過一次體檢,然而疾控中心和那個單位都沒有告訴我。我找疾控中心,他們說和那個單位簽了協議,對單位不對個人,但法律上并不是這么規定的。
FW:結合你的個人案例,你最希望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哪一條?
張:實際上,我對修法寄托的希望小于對嚴格執法寄托的希望。
法律規定,醫院做的體檢結果應當如實告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但醫院就不告訴勞動者,這個是法律漏洞還是沒有執行法律呢?所以能不能公平公正地執行現有的法律是最重要的,如果原有的職業病防治法能很好地執行,那中國的職業病就不至于是現在的這種狀況。
FW:對自己當初“開胸驗肺”一事后悔嗎?
張:不后悔!當時也是沒有辦法的事,自己的行為能為法律的健全帶來一點點影響,值了!
新聞背景
“開胸驗肺”
新密市一企業工人張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醫院診斷為塵肺,但鄭州職防所為其做出了“肺結核”的診斷。
為尋求真相,28歲的他跑到鄭大一附院,不顧醫生勸阻,堅持“開胸驗肺”,用一個人的無奈之舉,揭穿了謊言。
難點
“開胸驗肺”
職業病診斷難
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是職業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頸”之一,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正是職業病診斷難和鑒定難的現實體現。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難在哪里?
一方面,職業病診斷機構過少;另一方面,勞動者往往無法掌握職業病診斷需要的資料,例如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等。
針對這兩個難題,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修改了相關規定,一方面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
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破解
工作場所環境
可由安監調查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一直致力于勞動者權力維護,他是最早呼吁修法以遏制日益嚴重的職業病的專家之一。
他認為,三審稿的新規定,有助于降低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受理門檻,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康復機構建設,更能幫助職業病病人早日康復,回歸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審稿和三審稿繼續進行完善。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種資料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者應該如何獲得?
鑒于診斷鑒定機構的調查手段和能力可能有限,二審稿將工作場所現場調查交由安監部門進行,修改為“診斷、鑒定機構認為需要時,可以向安監部門提出,安監部門應當組織現場調查”。
此外,草案增加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文/記者 溫如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