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被推遲三審之事經媒體報道后,引起廣泛關注。人們的關注主要緣于《社會保險法》是社會的基礎性法律,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據悉,《社會保險法》被延后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目前的經濟形勢,還處于剛剛企穩回升階段,如果此時推出該法會加重企業負擔,延緩經濟復蘇的進程。二是該法在一些具體規定上,特別是在有關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還存在分歧,難以達成共識。
在我看來,前者不會是《社會保險法》延遲三讀的根本原因。經濟發展最好和最困難的時期恰恰是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最好時機。在經濟最困難時期出臺社保法,從法律上解除人們的養老之憂,反而可能讓人們敢放心消費,從而拉動內需。
所以,《社會保險法》被延后的真正原因只能是后者。立法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中國社保的現狀是,公務員有公務員的養老、事業單位有事業單位的養老,企業有企業的養老,農民有農民的養老;現在要把事業單位的養老向企業看齊,都遭到了幾千萬事業單位人員的極大反對,推行起來困難重重,如果把現行養老格局中獲利最大的公務員養老進行改革,那無疑更是難上加難。
正因為此,在《社會保險法》起草過程中,起草者無法落筆,只好推給國務院“另行規定”。這也就有了在今年年初公開征求意見的社保法草案中,由國務院明確授權的條款達9項之多。立法應維護法制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地方不應有創新,部門不應有特權;如果授權條款過多,肯定會破壞法律的完整和統一,難以保證其實施過程中的公正和公平。
目前的社保制度,在于決策層沒有從整體上考慮制度的設計,而是選擇了看起來比較容易操作的路徑,先改企業再改機關事業單位。這樣一種改革模式是中國以往各項改革的翻版。雖然初期有利于改革的推進,但越到后面改革越難深入。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企業職工與事業單位員工尤其是公務員的養老差距越來越大,社會矛盾越來越集中。比如,在《社會保險法》二審過后,社會各界反映最為強烈的就是公務員的養老問題,但恰恰是這塊,草案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
社保法的立法目的是要將現有各種養老統一起來。回避矛盾不能解決問題,只會為日后的改革增加新的束縛。但在當前情況下,要公務員放棄已經得到的養老利益,自我改革,向企事業單位看齊,可能性是非常小的,除非有一種強大的外力迫使他們主動放棄。能夠做到這一點的,目前看來惟有高層。所以,在養老保障問題上,高層必須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和改革大局出發,拿出政治決斷來,敦促既得利益群體舍棄部分利益,盡快達成社會的基本共識,以利立法的推進。
(原載8月13日《成都商報》,作者鄧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