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權益如何保護?退休人員和在校生去“打工”該怎么和用人單位簽合同?9月27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消息稱,《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分七章44條,立足于維護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通過法律規定規范勞動合同的管理,解決勞動關系中的實際問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押金或者其他財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代替貨幣支付。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支付其經濟補償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以及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勤工助學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招用勞動者從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井下工作的要求,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