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報訊】(記者 李舒瑜)今后,經濟困難的市民在打官司時,再不會因交不起鑒定費而錯失勝訴的機會了。經市法律援助機構批準,他們可以免交或者緩交訴訟中的相關司法鑒定費用。《深圳市司法鑒定援助辦法》今天通過新一期政府公報對外公布,并于11月1日起實施。 《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的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及本市市、區兩級法院批準減免緩訴訟費用的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承擔訴訟需要的司法鑒定費用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援助。
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醫臨床、法醫病理、法醫精神病、法醫物證、文書鑒定,以及其他經過批準的司法鑒定項目援助。同一案件的同一鑒定事項不能重復申請司法鑒定援助,確有必要再次申請援助的,應當經市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申請人勝訴后應當向市法律援助機構退還司法鑒定援助費用。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援助委托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組織鑒定人完成司法鑒定援助任務。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終止司法鑒定援助,不得收取司法鑒定援助受援人任何費用。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司法鑒定援助任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鑒定意見書送達司法鑒定援助受援人、人民法院和市法律援助機構。
司法鑒定援助補貼暫行標準由400元至4500元不等。完成司法鑒定援助任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獲得相應鑒定補貼,鑒定補貼從財政撥付的司法鑒定援助專項經費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