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司不慎將勞動合同的遺失,員工和公司就公司該不該支付員工二倍工資差額及加班工資鬧上法庭。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
原來,2012年初小王通過人才市場應聘入某電子公司工作,由于小王表現出色,第二個月該公司就同小王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辦理了繳納社保手續。一年后,小王開始不滿意目前的工資待遇,而且認為公司加班工資也存在少發現象,于是被著公司在外尋找新的工作。后來一次偶然的機會,小王從公司人事部門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單位不慎遺失,恰巧想要跳槽的小王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申請離職并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加班費的想法。當小王向公司提出這個要求時,公司直接拒絕了他的請求。小王隨即于當天向公司申請離職并解除勞動關系。事后,小王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結果為:公司支付小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周六加班工資。公司對于該非終局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資差額及周六加班工資。審理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職工錄用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備案信息、考勤記錄、照片光盤、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
最終法院綜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認定如下: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因小王進入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應當依法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在勞動關系期間已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為被告小王勞動合同備案,即進行了職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從2012年年初至2031年年初,并于備案次月為小王繳納社保,應當認定原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故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關于加班工資,小王在在職期間用手機拍攝的考勤記錄與原告公司庭審時提供的考勤記錄不一致,而原告公司在仲裁庭審階段對該考勤記錄未予質證,在訴訟庭審階段認為該拍攝的考勤記錄是偽造的,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加以佐證,且不能提供已付加班工資的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被告小王主張的加班工資。關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費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因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費而被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處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付小王的請求。
法官說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勞動合同后,應盡快和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辦理各種繳費手續,同時有條件的企業應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登記手續,以免以后產生勞動爭議糾紛。(中國法院網 季靜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