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報訊】(記者 楊麗萍)隨著炎炎盛夏的到來,不少企業和員工詢問高溫天氣下的補貼標準問題。記者昨天從市勞動保障局獲悉,我市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每年6—10月發放高溫津貼,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
增加非高溫作業人員補貼
近日,我市廢止了2005年出臺的《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今后有關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將統一按照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員工關心的高溫津貼問題,通知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減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6-10月,在企業成本費列支。
市勞動保障局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解釋,比起深圳原有的政策,高溫津貼的發放范圍增加了非高溫作業人員,除去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減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場所工作的員工,都應屬非高溫作業人員,這意味著企業在高溫天氣下應向每個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發放高溫津貼,如果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
清涼飲料不能代替高溫津貼
單位發放了清涼飲料,還要不要發放高溫津貼?該負責人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但不能代替高溫津貼。如企業不執行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高溫津貼不列入最低工資
該負責人強調,在高溫天氣下,企業更應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得變相克扣工資。
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補助是不能算在企業支付給員工的最低工資里的。換言之,員工在高溫天氣中工作領取的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
職業病中暑可申請工傷
烈日下工作,防護措施稍有不當,中暑在所難免。該負責人介紹,員工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環境內中暑,并經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認定為“職業病”的,可向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
該負責人解釋,只要確定為“患職業病”肯定是屬于工傷范圍,而在2004年4月,衛生部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已將“中暑”收錄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內。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強調,員工是企業財富的創造者,如果在高溫中讓他們處于高負荷的狀態,效率會非常低。一旦出現事故,企業得不償失,企業出于社會責任和企業自身責任,都應該重視高溫勞動保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