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記者 聞化 實習生 符志遠
“一些企業為了少繳社保費,與員工簽訂協議,不論實際工資高低,全部按最低工資基數標準繳社保費,由此引發的工傷賠付糾紛不少”。昨天,我市勞動仲裁系統包括市、區各仲裁部門統一開展接訪活動,在接訪活動中記者就碰到這樣一起勞資糾紛:當事人吳小姐和企業簽訂協議,按照工資標準一半繳納社保費用,工傷后得到的補助金很少,遂向企業索賠,經仲裁院調解,企業同意賠付6.25萬元。
吳小姐于2006年進入南山區某科技公司擔任程序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08年11月1日到2011年11月2日。該公司為少繳納社保費用,與吳小姐達成協議,以吳小姐實際工資的一半為基數標準繳納社保費用。
2011年8月1日,吳小姐在公司大樓內摔傷,小腿骨折,經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今年5月,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醫療終結期為2012年5月1日。工傷后,吳小姐發現因少繳社保費用,公司支付的傷殘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大為減少,心生反悔,向公司提出索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差額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共計12.2萬元。公司認為:無法對吳小姐的工傷情況進行判定,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吳小姐受傷后,公司一直正常發放薪水,吳小姐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間數萬元工資是不合理的。
接訪時,市勞動仲裁院副院長尹少文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吳小姐能夠認定工傷和殘疾鑒定,必須要經過公司協助,公司不知道員工受工傷是因為該公司內部管理出現漏洞,責任不在吳小姐。除了停工留薪這一項請求,吳小姐其他的索賠都有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