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瞭望》雜志刊發評論《治欠薪何時走出“專項制”》,認為“年年討薪、年年欠”現象依然存在,傳統的集中清查、專項整治方式,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該評論提出建議,認為應強化勞動監察部門執法權,盡早在刑法中設立“惡意欠薪罪”,加大對拖欠工資的法律震懾,出臺《企業工資條例》,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解決欠薪事件中的功能作用。(“新華網”12月26日)
強化對勞動者權益的制度保障,這樣的呼吁當然是對的。“每逢佳節搞專項”的運動式執法成本高、效果差、無法持續,《瞭望》雜志該評論所提及的建議舉措,確有其出臺的必要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主管部門職責權限的擴展、紙面制度的完善,并不能自然而然的促成好的監管效果,也未必能改變運動式執法的習慣。這方面可舉出的例子就是,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十余年來發生過多次調整,每次調整都在強化監管執法者的權限、從紙面制度上嚴密企業(市場主體)的責任、順暢監管管理的程序,但迄今為止,仍未取得政策設計者、改革主推者所預期(所承諾)的成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現狀依舊處于民眾強烈不滿,問題食品、藥品及其促銷廣告繼續招搖過市。
由此,甚至不妨說,基于現有的權限、制度而開展的日常監管,以及強化開展的運動式執法,統統失效的前提下,即便給予更多的權力、業務資源,一些監管執法部門仍將無所作為,而只是將注意力放在收費蓋章、(被迫相應引起輿論強烈關注或上級領導批示嚴查的)事件應急處置上。
在筆者看來,在擴權、嚴法的同時,或者說在此之前,對勞動監察等執法部門應當建構起更嚴厲、更具操作性和威懾效力的干部問責機制,并使之明確執行;否則擴大后的權力、嚴厲化的監管,不但無法按照人們的愿望,真正解決惡意欠薪等問題,反而很可能成為不受監督、施政無須負責的官僚們尋租漁利的工具。前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就是個典型例子,其做法并非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