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中經歷了從“勞動動物”到具有獨立人格的“自然人”再到平等公民的身份嬗變。在古代甚至近古的制度史上,勞動者被當作“勞動動物”,沒有“人”的法律資格。資本主義雇傭勞動時代來臨時,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并沒有真正改變勞動者備受奴役的境況。雇主通過雇傭契約將這些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的“自然人”重新置于其權力之下,使其自由徒具虛名,造成勞動者名義上的法律主體地位與事實上的從屬身份之間的對立,以抽象人格來建構勞動者的法律概念難以根本解決這種矛盾。基于勞動者身份變遷的制度史和權利發展的歷史脈絡,在關系正義理念下,重釋勞動者概念的核心問題是對勞動者公民身份的法律再造。作為類型化的法律概念,它將勞動者的公民身份看作是自由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復合范疇并得到勞動者權利制度體系發展的支持;并以“事實優先”原則作為認定勞動者身份的法律準則,發展出獨具特色的概念界定規則。如此,才能實現勞動者法律概念的建構在理念與制度之間的和諧穩定。
(曹燕: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勞動法教研室副教授 《法學家》2013年第2期 亞子/摘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