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
家屬認為應按“非因公死亡”規定獲得補助,單位則認為相關定義模糊
丈夫賴光煌半年前的自殺,讓謝偉玲和兩個孩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在這一家人最需要經濟援助的時候,丈夫的原單位——廣東勝利賓館卻拒絕按職工“非因公死亡”的規定向家屬發放救濟金和撫恤金,這讓謝偉玲很是不滿。6月2日,廣州市荔灣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員工自殺應不應該算是“非因公死亡”。
妻子:
丈夫等待續簽勞動合同期間自殺
謝偉玲向記者表示,丈夫是在等待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期間自殺的,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壓力是丈夫自殺的直接原因。
賴光煌是佛山南海人,與妻子謝偉玲育有一女一子,家庭原本和樂美滿。他從1997年6月起就在廣東勝利賓館中餐部職工飯堂工作,一直與賓館簽有勞動合同,并有社會保險,工作生活相對穩定。
去年底,因其勞動合同將在12月31日到期,賴光煌開始與單位協商續約事宜。據謝偉玲說,12月11日,賴光煌接到了勝利賓館下發的《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于當天到賓館人事部遞交簽了名的通知書回執,但卻得到“等通知再來簽合同”的答復。之后幾天,賴一直沒有接到續簽合同的通知,18日下午4時,謝偉玲買菜回家后發現丈夫賴光煌已在房間里用衣服上吊自殺。
“沒有接到勝利賓館的通知去簽合同,使他連續幾天失眠。”謝偉玲認為,丈夫賴光煌是因為勝利賓館沒有及時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承受不住可能失去工作的心理壓力,才選擇自殺的。而在丈夫死后,賓館方面還不給予相應的待遇,實在讓人心寒。
丈夫死后,謝偉玲依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的規定,要求勝利賓館給予丈夫“非因公死亡”待遇,發給家屬合共50700元的經濟補助,卻遭到賓館方的拒絕。
今年2月17日,謝偉玲向廣東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依據相關規定,判定勝利賓館發給喪葬補助費、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共50700元。
企業:
自殺不能簡單認定為“非因工死亡”
勝利賓館辦公室負責人莫主任在接受采訪時稱,首先,不能說勞動合同的事是賴光煌自殺的原因。當時賓館人事部已經確認收到賴光煌《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說明賴光煌已經了解賓館愿意與他續簽合同的意愿,而讓他回去等通知,是因為賓館希望能在同一時間與一批員工簽合同。因此,賴光煌自縊死亡的原因與謝偉玲所說的并不相符。
莫主任向記者表示,在得知賴光煌自縊身亡的消息后,第二天一早,他就帶著賓館的工會主席等到了賴家,給了謝偉玲1000元的慰問金。后來考慮到謝偉玲一家生活困難,工會又給了1萬元的慰問金,可以說已經盡了最大的幫扶責任了。
至于謝偉玲提出的按照“非因公死亡”的標準給予補償,賓館方面認為賴光煌的自殺行為并不屬于“非因工負傷死亡”的范疇,不適用《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
賓館負責人稱,法律上對非因工死亡的定義模糊。員工自殺是個人行為,當然不屬于因工死亡,但也不能籠統歸入非因工死亡范疇。“死亡的原因多種多樣,能籠統地只劃分為因工和非因工死亡嗎?”況且企業已給了家屬一定數額的慰問金,盡了道義上的責任,若再支付高額待遇是不合理的。
“員工出于自身原因自殺也要企業支付高額撫恤金,這加重了企業的負擔。”莫主任稱,目前員工內部對這件事都議論紛紛,給賓館的經營帶來了很不好的影響。
律師:
自殺身亡應歸入“非因公死亡”
對賴光煌自殺身亡能否適用規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問題,記者咨詢了南日律師事務所的馬錦林律師。馬律師認為,法規上把死亡劃分為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并無不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自殘或者自殺導致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因工死亡”,因而賴光煌自殺就只能屬于非因工死亡,應該得到非因工死亡待遇。
馬律師認為,勞動者非因公死亡,企業支付家屬的補助費用,本身是一種慰問。而自殺行為對于死者家屬而言,確實會在生活和精神上造成很大刺激和傷害,因此企業對于自殺職工的家屬進行適當的補償,既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我國扶危濟困的傳統思想美德。
廣東省委黨校法學專家陳文椿教授認為,判定員工的自殺是否屬于“非因公死亡”,關鍵要看其自殺行為是否與企業有關。本案中員工賴光煌的自殺似乎與其和單位續約有關,但卻缺乏實質證據支持,因此在法律上可以認為員工的自殺行為不算“非因公死亡”,但這最終還要視法院的判決而定。
陳教授還認為,此案反映出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員工“非因公死亡”的界定不清,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問題。因此,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是當務之急。
本報記者 趙南堅
實習生 關婉靈 洪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