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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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歲末、 2012年初,各地紛紛出現首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例,少數欠薪老板因此被判刑罰。“惡意欠薪入罪了”,但作為一個罪名,其可操作性卻引起法律業內人士的關注——
背景
2011年12月29日上午,成都市雙流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宣判,被告人胡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胡某當庭認罪,表示不會上訴。此案是 《刑法修正案 (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該省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 32歲的胡某聘請20余名工人,在雙流黃水鎮某工地做景觀園林工程。 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從發包商處領到51萬元勞務款,但他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20余名工人工資13萬余元。
2011年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某在限期內支付拖欠的工資,但他拒不支付,并于當晚買了第二天飛往上海的機票,隨后攜妻潛逃。7月12日,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獲。經過協商,拖欠工人的工資由相關單位代為支付。
由于這是一個刑法修訂后出現的新罪名,人們對此還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為此,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軍和相關單位作出解釋。
1.“數額較大”由哪個部門認定?多少錢算“數額較大”?
陳軍說,針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具體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還沒發布相關司法解釋。因此,公訴方和法院在涉案數額評估方面常現不同觀點,評估還要考慮各個地方工資水平上的差異。負責該案的雙流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唐瓊表示,因為缺乏相應司法解釋,確實遇到對“數額較大”的明確界定問題,“但拖欠工人薪金達13萬余元,肯定符合‘數額較大’要求。”
2.政府有關部門是指哪些部門?
陳軍說,有關部門指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如該案中的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普通市民能不能以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法院提起自訴?
雙流縣檢察院檢察官劉芷攸表示,普通市民不能以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法院提起自訴,需由公訴機關提起訴訟。
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何時能出司法解釋?
陳軍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為一項新罪名,在專門的司法解釋沒出臺前,操作性和可執行性還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維護勞動者利益方面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組成的調研組已前往廣東等地,就出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正在進行調研。
增加打擊手段,有望立竿見影
上海新閔律師事務所 李曉茂
雖然在立法階段曾經歷廣泛的討論和爭議,但在我看來,惡意欠薪行為以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形式 “入刑”,無疑為打擊惡意欠薪提供了一項全新的、強有力的武器。
對惡意欠薪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既然目前已經 “入刑”,說明主流的觀點還是贊同對其追究刑責的。簡單來說,就是大多數立法者認同這樣的觀點:惡意欠薪的社會危害性很大,已經到了構成犯罪的程度。
以往對惡意欠薪,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進行自力救濟,即申請仲裁、起訴以及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尋求行政機關的介入。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單靠這兩個途徑維權顯然是非常不給力的。
拿民事途徑來說,所謂 “防君子不防小人”,惡意欠薪者并非真的沒錢,他們對欠薪有主觀惡意。在這種情況下,循規蹈矩的仲裁、起訴,根本對惡意欠薪者沒有威懾力。
至于尋求行政機關的介入,似乎多了一點強制力。問題是,拋開行政機關的效率等因素不說,即便行政機關及時介入,也只能夠 “依法行政”,一切都要講證據、講依據、講程序。面對惡意欠薪者,許多時候行政機關也是力不從心。
如今有了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首先是對惡意欠薪者的一種警示。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入罪的條件,其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屆時損失的將不只是金錢,還有自由。如此一來,惡意欠薪者就需要嚴肅對待了。
同時,該罪的設定看似為了懲罰惡意欠薪者,但其真正的目的還是讓勞動者拿到欠薪。為此,刑法中該條規定還給了欠薪者一個“脫罪”的法定理由,即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之下,只要能夠支付欠薪,就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可見處罰不是目的,保障勞動者權益才是根本。
此外,該罪規定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意味著該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可以達到七年有期徒刑,這顯然是不輕的處罰。
至于什么是 “嚴重后果”,雖然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加以界定,但釀成工人因此自殺等后果的,顯然可以構成“嚴重后果”,欠薪老板難辭其咎。
目前,各地紛紛有首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例出現,隨著相關案件的報道,以及今后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及進一步明確定罪量刑的標準,我認為完全可以對打擊惡意欠薪起到良好的效果。
舉證“惡意”不易,實際效果難料
上海秦建銘律師事務所 秦建銘
惡意欠薪以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形式入刑,體現了立法者打擊惡意欠薪、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本意。然而,基于欠薪者的 “惡意”如何認定,我認為該罪名設立后的實際效果難言樂觀。
歸根結底,惡意欠薪的關鍵在其 “惡意”,即企業主并非真的沒有資金發放勞動報酬,而是如相關法條所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在立法中描述惡意欠薪不難,但司法實踐中查證欠薪者及其“惡意”卻并非易事。既然是 “惡意”欠薪,當然也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譬如最常見的老板 “跑路”現象,人都找不到了,追究責任絕非易事。
這就跟 “執行難”一直難以得到根治的原因類似,就是一旦碰上真正的 “惡意”者,財產轉移走了或者人跑掉了,哪怕是擁有公權力的司法機關也難以操作。
從目前各地披露的首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例來看,有 “殺一儆百”的架勢,相關司法機關為了辦案四處出擊,多是在外地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我很擔心,是否今后每一起涉嫌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辦案機關都能有如此高的辦案積極性、付出那么多的辦案成本和人力。如果不能持之以恒,單靠抓一些 “首例”恐怕只能起到一時的震懾效果,而且給了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的空間,卻難以真正杜絕惡意欠薪行為。
另外,法律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義”目前還比較模糊,相關定罪量刑的標準欠缺,這導致入罪執行不暢,也使其威懾力大大減弱。從目前各地執行的都是內部的追訴標準,且標準不一,就可佐證此問題。
《刑法修正案 (八)》 2011年5月1日即正式實施,但直到2011年底、 2012年初,各地才相繼有“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公訴和宣判的案例出現,說明司法機關在沒有相關標準的情況下,對惡意欠薪入刑還是采取較為慎重的態度,且有為解決年終討薪“應急”的可能。
總之,筆者認為,對惡意欠薪的整治,有賴于社會誠信體系的整體構建,以及各相關部門的協同作戰。高估目前 “入刑”的威懾力,有點過于樂觀。
相關鏈接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 《刑法修正案 (八)》中,出于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范圍。鑒于傳統觀點認為,欠薪僅僅為欠債,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上是民事行為,沒有必要將其上升為刑事犯罪,為此,是否應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學性、可行性,發揮應有的作用,一度成為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熱議的話題。
《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統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 《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五)》,該司法解釋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為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