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興業
【本報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方興業)曾經“服役”15年之久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即將“榮退”,“勞務工”稱謂也將隨之退出法規文本,代之以“農民工”。在正在召開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市政府提交了關于提請審議《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根據市政府的說明,隨著國家和我市勞動立法的逐步完善,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作了全面的規定,完全覆蓋了我市的《勞務工條例》。去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從深圳經濟特區目前的實際出發對勞動關系調整做了一系列規定。
市政府還認為,《勞務工條例》是在戶籍割裂、勞務工供過于求的歷史背景下制定的,經過10多年后,很多規定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如在勞務工的稱謂上,國家已經對進城務工人員統稱為“農民工”,我市再以“勞務工”稱謂已不盡合適。又如,《勞務工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要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并報勞動部門備案,否則予以罰款。這一規定已不符合我市勞動力市場的實際和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另外,市政府還建議廢止已實施了14年之久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