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
在微信朋友圈訴苦而被老板辭退,滿腹委屈的李女士申請勞動仲裁,并提交了微信朋友圈互動記錄作為證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工資等。勞動仲裁做出裁決后,東方美公司不服起訴。昨天,海淀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李女士2萬余元。這是首例法院以微信作證據審結的勞動關系案。
案情▎微信群中訴苦惹禍 員工被炒
在法庭上,東方美公司稱,李女士于2009年6月8日入職其公司,由于個人原因,去年6月5日自行主動提出離職,次日辦理了工作交接,因此公司無須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但李女士解釋說,去年6月4日,她只是因為家庭瑣事,在微信朋友圈發表了一篇反映當時心情的文字,卻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總誤解為她由于工作原因而發,所以違法將她辭退。唐總評論道:“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劊子手?!這是公眾平臺,請所有員工自律!”該評論即為公司辭退她的意思表示。隨后去年6月6日,唐總即通過短信再次確認辭退事宜,并要求她辦理工作交接。由此李女士認為,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對此東方美公司認為,微信朋友圈屬于社交網絡平臺,唐總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評論內容僅代表個人意見,并非公司行為,該評論是警示性內容,而非辭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
訴訟過程中,法庭將涉案微信互動記錄、微信賬戶頁面、短信記錄進行截屏并打印,進行了保全,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此案判決生效前不得對互動記錄和短信記錄編輯、更改和刪除,亦不能編輯、更改、注銷相關微信賬戶。
法院▎老板微信代表公司 辭退違法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微信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流互動平臺,所有人對于自己發表的言論應負法律責任。東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總與李女士互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系,李女士在朋友圈發表的微信內容并未指向具體的人或事,但唐總的評論卻明確指向了工作,由于其特殊身份,其做出的這項表達顯然異于一般評論,且唐總在隨后的評論中亦要求所有員工在微信平臺上應自律發言,進一步印證了唐總就李女士所發微信給予的評論并非僅為個人意見,應視為代表公司的行為,故東方美公司應對該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李女士在唐總評論后立即用微信方式做出解釋,而唐總通過短信明確要求李女士辦理工作交接。根據雙方提交證據顯示,李女士始終未做出辭職的明確意思表示。法院據此認定:該公司因李女士發表的微信而要求其離職,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
最后法院判決東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4萬元,并支付工資差額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資6000余元。
法官▎在工作群中發言 更要謹慎
目前,隨著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興起,開始出現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提交微信電子證據對相關事實進行佐證的情況。這是法院首例認定公司通過微信方式違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案件。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微信交流平臺上,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尤其在工作群、辦公群中發言,更應謹慎注意自己的言論。此外,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微信證據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勞動者要注意取證方式、取證的及時性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