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09-10-23 10:56 | 來源: 廣州日報
廣東欠薪保障規定征求意見 企業繳欠薪保障費 政府成立專門委員會
企業繳費金額為所在地1個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被欠薪工人最高可獲墊付3個月社會月平工資60%。欠薪是勞動者最痛恨的事情之一。《廣東省欠薪保障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欠薪規定》)昨日終于露臉了。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布全文,并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該規定要求廣東省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欠薪保障金,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欠薪保障委員會。用人單位發生欠薪,勞動者可以向欠薪保障委員會申請欠薪墊付。有了這筆保障金,發生“走佬”的企業員工工資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市民對《欠薪規定》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于2009年11月21日前向廣東省政府法制辦提交。
文/本報記者練情情
廣東欠薪保障費 預計可籌資8億
廣東省勞保廳負責起草的《欠薪規定》近日提交廣東省政法法制辦審查。該規定要求廣東省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欠薪保障費,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欠薪保障委員會。用人單位發生欠薪,勞動者可以向欠薪保障委員會申請欠薪墊付。
《欠薪規定》明確欠薪保障實行社會共濟、應急幫助和有限墊付的原則。同時,還將大力推行在勞動密集型和外向型企業通過銀行發放工資,建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人民銀行共享的工資支付監控系統,預防欠薪逃匿的發生。
《欠薪規定》還要求加強與港澳勞動保障監察協作執法機制建設。在粵欠薪逃匿的港澳經營者,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欠薪逃匿的相關情況,及時逐級書面上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港澳政府勞工執法機構通報。
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監察處處長兼勞監總隊總隊長朱德良透露,根據統計年鑒,目前廣東注冊的企業約有120萬家。按照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測算,實施欠薪保障金制度后,每年大約可籌集8億元左右,應該能夠較好地解決惡意欠薪的問題。
墊付標準 欠新超過3個月按3個月算
欠薪月數不超過3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3個月的,按照3個月計算。勞動者每月被欠薪的數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墊付金額按照實際欠薪數額計算;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墊付金額按照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算。
申請墊付 30日內提供3個月工資憑證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下列三種情況,勞動者可以向欠薪保障委員會申請欠薪墊付:(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逃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勞動者欠薪仲裁申請或者起訴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逃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勞動者申請欠薪墊付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欠薪保障委員會申請,填寫欠薪墊付申請書,提供欠薪前3個月的工資收入憑證等材料。
勞動者如果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虛構事實,騙取墊付欠薪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其所騙取的金額,并可處以騙取金額1~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繳費標準 3年未有墊付就暫停向企業收費
每戶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繳納一次欠薪保障費。繳費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繳費金額為所在地1個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欠薪保障費的收支情況,提出降低本地區繳費標準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收取欠薪保障費連續3年沒有實際墊付欠薪的地區,應暫停收費,并向社會公布。暫停收費后發生欠薪墊付的,可以恢復收費。
企業責任 每日1%。滯納金 最高罰款2萬中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欠薪保障費的,由欠薪保障費征繳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本金),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滯納金納入欠薪保障費專戶。
財政補貼部分欠薪保障費
欠薪保障費來源包括:(一)用人單位繳納的欠薪保障費、滯納金;(二)墊付欠薪款項的追償所得;(三)財政補貼;(四)合法的社會捐贈、利息等其他收入。欠薪保障費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負責征收。
企業財產優先清償余下欠薪
欠薪保障委員會墊付欠薪后,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權中已獲得墊付的部分,轉授給欠薪保障委員會。欠薪保障委員會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相關法律文書。用人單位財產不足以同時清償欠薪墊付款項和勞動者未獲墊付的欠薪部分的,優先清償勞動者未獲墊付的欠薪。
工資超社會月平3倍 欠薪不墊
申請欠薪墊付人員為下列人員之一的,不予墊付:(一)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二)用人單位董事會成員;(三)欠薪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人員;(四)累計欠薪數額不足300元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