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隔離者耽誤了上班,其誤工造成的損失應該怎么算呢?
近日,在國內一些大型網站上,不少網友對接受醫學隔離期間如何盡量減少對工作和生活的影響展開了討論。不少網友很疑惑,被隔離者耽誤了上班,其誤工造成的損失應該怎么算呢?
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的曹宇瞳律師表示,根據2004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他還表示,一般保障的標準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隔離是出于保障公眾利益,個人利益在這個時候與公眾利益相比,作出適當的犧牲也是無可厚非的,保障公眾利益的同時也是保護了被隔離者的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