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 趙鵬
昨天,人社部公開了《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的年工資報酬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保護不定時工作者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范圍以及工資保護。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范圍包括: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長途運輸等崗位。這些崗位的勞動者年工資報酬不得低于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日工作不能超11小時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益,參考日本工時法律有關規定,對綜合計算周期內延長工作時間的總時長作了限制,綜合計算周期越長,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越嚴格。根據勞動法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的規定,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每日最長工作時間作了限制性規定,即正常工作時間和延長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11小時。
駕駛兩小時休10分鐘
意見稿明確解釋了工作時間、工作間歇和夜班等概念。工作間歇是指企業在保障正常生產運營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不少于20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工間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從事影響公共安全利益的機動車駕駛員等崗位人員,每駕駛2小時應當保證不少于10分鐘的休息時間。夜班是指企業在22點至次日6點這一時間段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時間達2小時及以上的情形。
-名詞解釋
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中,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權利和身心健康影響較大。因此,要嚴格把握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以防因其濫用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其計算周期內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當與標準工作時間相當,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長工作時間,計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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