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醫保參保人將無需終身繳費,最低繳費年限設過渡期:從15年到25年。
八、對參保人在本市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醫療保險繳費及所享受的醫療保險形式做調整
(一)是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法》的規定,2014年起在本市辦理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續的退休人員,其醫療保險不再由養老保險基金繳費,而實行滿足一定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條件后免費享受待遇。繳費年限實行逐步過渡的方式,即從2014年起,本市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10年、累計繳費年限15年,退休后可免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通過10年過渡,到2024年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25年及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15年的,退休后可免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繼續繳費至規定的年限。(二)是規定參保人停止繳費后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形式與其繳納醫療保險形式的年限相關。參保人滿足停止繳費的條件后其在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累計年限滿15年,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累計年限不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或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并繳納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滿15年方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三)是規定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四)是規定老人老辦法,對新辦法實施前已辦理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續的退休人員仍維持原有做法。
九、有關社會保險管理調整
(一)是簡化了參保人市外轉診的流程,不需要參保人到市社保機構辦理,全部手續只需在定點醫院辦理,由定點醫院核準后向社保機構報備;(二)是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應每年定期進行指紋驗證,避免基金損失;(三)是加強對參保人就醫行為的管理,加大處罰力度,對參保人轉借社會保障卡供人使用、套藥買賣等違規情形一旦查實就停止其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3個月至12個月,社會保障卡暫停期間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需進行報銷且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四)是對參保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情形予以規定,規定參保人遺失社會保障卡應及時掛失,由于參保人未掛失導致其社會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個人賬戶損失由其本人承擔。(五)是對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單位或個人的騙保情形明確規定,查實的除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基金外,還按國家《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同時對單位或個人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納入本市信用評價體系。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師違反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絕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市社保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