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法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修改后的個稅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這是自1994年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第3次提高個稅免征額,2006年,免征額從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額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減稅額是最大的一次。
4月,初次審議的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將起征點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將現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由9級超額累進修改為7級超額累進。本月27日,個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將超額累進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