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方興業)《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時限已結束,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法制辦了解到,市民踴躍以各種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其中較多市民就是否應該把“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條件發表見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結合我市實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草擬了《〈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修訂草案稿》。市政府法制辦于2月中旬將《修訂草案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修訂草案稿》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前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有市民認為,不應該把“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為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原因是現在很多企業裁員的時候,為避免賠償,常與員工簽《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也就是說很多時候并非員工自愿中斷勞動合同,而是被企業用手段迫使員工寫下解除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很難獲得“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
市紡織行業協會的會員企業也來信就此提出異議。他們認為,這條款很有可能被有些員工惡意利用。例如,有的員工想拿著失業保險去做“自由職業”,自己就不提出辭工,而可能采取不服從管理、不好好工作,甚至采取違章、違紀等消極辦法,迫使企業辭退他,形成“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假象,從而達到能享受失業保險的目的。
該協會建議修改這一條款,只有企業依法破產倒閉或企業歇業被解聘的員工,在失業期間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因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特別是為了拿到失業保險而故意在工作時間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應排除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這一條款之外,以利于形成良好的企業用工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