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肖意 孫錦 通訊員 鄧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101項特區法規從7月1日開始適用于寶安、龍崗兩區。記者昨天采訪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提醒“關外”市民注意熟悉特區法規,避免違規,引來麻煩。
“關外”環保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加大
7月1日以后,隨著深圳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到全市,去年9月份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簡稱《條例》)將在全市范圍內施行,這意味著寶安、龍崗兩區以及光明、坪山新區的一些環境違法處罰標準將提高,處罰額度將比過去提高一倍,處罰手段也更加具體可操作,有利于深圳低碳生態宜居城市建設。
昨天,市人居環境委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市適用《條例》后,處罰力度更嚴格,如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最高可罰100萬元,而此前適用環境評估條例,最高只能罰50萬元。此外,《條例》規定,排污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處3-10萬元罰款,而此前的寶安、龍崗以及光明、坪山新區此類違法行為只能罰款5000-5萬元,難以達到有效遏制的作用。
“關外”造成水土流失可罰數百萬
此次大批特區法規適用范圍擴大,市水務局負責實施的共有四部法規名列其中。市水務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四部涉水法規適用到全市范圍后,將有利于進一步推進我市水務事業發展,營造山清水秀、人水和諧的良好局面。
這位負責人稱,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特區內出現水土流失行為的,對責任方每平方米可處15-20元的罰款,造成20萬平方米的水土流失面積可罰300-400萬元;但在經濟特區擴大到全市范圍之前,寶安、龍崗兩區及光明、坪山新區一直適用《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造成20萬平方米水土流失只能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于水土保持違法案件主要發生在龍崗、寶安,由于處罰額度偏低,以前一直達不到應有的威懾力,嚴重影響執法效果。
再比如,現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只適用于特區內,寶安、龍崗兩區以及光明、坪山新區實行的是《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前者無論在監管范圍還是處罰力度上都較后者嚴格,前者對出租、轉借、涂改取水許可證的行為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并吊銷取水許可證,而后者對此僅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處罰力度不夠。
“業必歸會”適用至寶安龍崗
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與國家和廣東省法律法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對物業服務企業名稱要求的規定不同,特區條例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示“物業”字樣。對物業服務企業加入協會的規定也不同,特區條例要求“業必歸會”和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條件等方面,目前該條例已經運行成熟,可以隨時將特區條例覆蓋全市而適用至寶安、龍崗、光明、坪山四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