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東方網 作者: 劉華賓
作為企事業單位最基本、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職代會制度將在上海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定。今天上午,《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根據條例草案,本市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都將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今后,凡涉及報酬福利、勞動用工、休息休假、考核獎懲等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都需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職代會將打破所有制界限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不斷調整,現有法規已不能適應當前上海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尤其是非公企業實行施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客觀要求。對此,《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草案)》打破所有制界限,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事業等組織”,明確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適用于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企事業單位。
記者了解到,截至2009年底,上海已有5357家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建立職代會制度,4682家事業單位建立職代會,21220家非公企業獨立建立職代會,基本實現了職工代表大會全覆蓋。
勞動報酬經職代會審議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條例(草案)》的核心內容之一,草案明確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民主選舉、民主評議、審查監督五項基本職權。
草案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對“工會與企業就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情況”、“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財務預決算,重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解散等重要事項”等具有審議建議權;對“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事業單位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職工代表大會具有審議通過權。
職工代表名額以30名為基數
草案規定,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人數不足100人的企事業單位一般實行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關于職工代表的名額,草案規定,職工人數在100人至3000人的,職工代表名額以30名為基數,職工人數每增加100人,職工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于5名。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于175名。
草案規定,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且可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中、高層管理人員不得超過20%(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集團企業的比例可適當提高)。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職工人數比例相適應。草案規定,職工代表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和參與權。
商務樓宇可建區域性職代會
作為上海職工代表大會的亮點和特點,上海探索了在區域、行業內企業聯合建立職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對此,草案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社區、工業園區、商務樓宇等同一區域內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同時明確區域、行業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區域性、行業性職代會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職代會制度的正常運行。
為了保障勞務派遣工合法行使民主權利,草案還規定,“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既充分考慮到目前大部分企事業單位主要在具備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職工中產生職工代表的現狀,又為部分以勞務派遣工為主體的企事業單位探索在勞務派遣工等群體中產生職工代表留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