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工傷死亡補助金提高至人均收入20倍
新華社北京12月8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會議指出,《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一)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二)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三)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草案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五)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同時,草案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會議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來,對加強稅源監控,保證稅收收入,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日益嚴重的制售和使用假發票、不依法開具發票等違法行為,修改后的辦法草案補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懲處力度,同時調整和完善了發票管理行政許可制度。
會議決定,上述兩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前后對比
1、 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修 改 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修 改 后:
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2、 擴大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范圍
修 改 前: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修 改 后:
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3、 簡化工傷認定、鑒定處理程序
修 改 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修 改 后:
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4、提高一次性工亡和傷殘補助金標準
修 改 前: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修 改 后: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5、增加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修 改 前: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修 改 后:
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