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在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職工在哪里就業就在哪里參保,養老保險關系有望隨著職工本人跨省市轉移;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2%,個人繳費最低比例降至4%。
昨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兩辦法在實施后,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只要履行了同樣的參保繳費義務,就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養老保險權益,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將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文/綜合本報記者譚德波、《北京晨報》、中新社報道圖/CFP
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率出爐
單位繳12% 個人繳4%~8%
換地打工 中斷繳費封存賬戶
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導致參保比例低的特點,《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目前規定的平均繳費比例低了8個百分點;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可在4%~8%之間自選,取消了8%的硬性要求。過去已經參加城保的農民工及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調整繳費比例。
此外,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辦法明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權益累計、接續的政策。
《辦法》規定,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方面要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證明他在本地參保的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一方面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農民工回到原就業城市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自然解封,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農民工到其他城市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只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并提出轉移申請,就可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由于各種原因未能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一直封存,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直到其繼續參保或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已經參保繳費的權益不受損失。采取以上措施后,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保”。
權威解讀:
《辦法》主要適用于在城鎮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還有一部分是從事個體經營的,考慮到他們沒有用人單位繳費,如果參保將由個人負擔全部繳費,經濟上難以承受,因此,這部分農民工及在鄉鎮就業的農民工可參加家鄉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
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享同等權益
根據辦法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將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由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提出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核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辦法規定,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
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只要履行了同樣的參保繳費義務,就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權益。
城鎮職工養老關系轉移明確
跨省跳槽 養老關系隨人轉移
異地繳費 個人賬戶儲存累計
“這是全國統一的政策和操作實施辦法,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哪里就業就在哪里參保繳費,其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接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能夠如期享受養老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介紹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是,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在跨省就業時,按上述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流動的轉接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上述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但已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最后參保地繳費滿10年可在當地辦退休
這一辦法還明確了退休地點的確定問題。首先依據參保勞動者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當戶籍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即在最后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以一名從廣州跳槽去上海工作的35歲男職工為例,辦完養老保險轉接手續,繼續繳費至60歲退休,在上海繳費滿25年,即可在上海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核發的基本養老金。如其在55歲時又跳槽來京工作,退休時在京繳費不滿10年,則還應回上海辦理退休手續,不能享受北京的養老金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的,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
實際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大齡職工轉移要辦臨時繳費賬戶
對于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于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并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于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賬戶中的繳費全部轉移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為1997年以后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于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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