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報訊】(記者 馬培貴 通訊員 趙斌)記者昨天從羅湖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晏某訴深圳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平等就業權”案(詳見本報2009年6月23日、7月15日報道)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深圳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晏某各項費用3000多元。這是羅湖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平等就業權案”。
晏某被要求作乙肝檢查
2008年12月,原告晏某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應聘被告深圳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T崗位,并通過了筆試、面試等程序。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力資源部員工向原告發出電子郵件,郵件內容載明:我們最終決定錄用您成為深圳某銀行IT崗位員工,如您同意,請于2009年2月27日前將附件所列資料以快遞方式寄達銀行。附件通知晏某按要求填寫《就業協議書》及需寄送的材料。材料清單中第4項為“體檢表”,要求晏某到市甲一級醫院做入職體檢。2月21日,晏某按要求到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體檢中心做了入職體檢,花費人民幣280元,但未對乙肝兩對半進行檢查,并于2月24日將相關材料寄送給了被告,被告人力資源部員工簽收了晏某的材料后,電話通知晏某體檢報告不符合要求,需補交乙肝兩對半的體檢報告。晏某于2月27日補檢了乙肝兩對半,結果是乙肝表面抗原呈陽性,花費人民幣45元,并將該項體檢報告寄送給被告。被告于3月2日簽收了晏某乙肝兩對半的體檢報告。當日被告人力資源部員工電話通知拒絕錄取晏某,并于3月4日將資料全部退還給了晏某,但并未說明拒聘理由。事后,晏某與被告人力資源部的員工進行溝通過程中,被告的員工在對話中認為,晏某在處理體檢事項過程中采用的方式不妥,被告不認可而不予錄用晏某。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張其公司并不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并提供了證據證實其曾錄用了三名乙肝病毒攜帶者為員工的事實;同時,在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也存在“禁止把攜帶傳染病原作為不錄用理由”的規定,亦存在“禁止以體檢不合格為由拒錄員工”的規定。
銀行因乙肝檢查結果拒錄晏某
羅湖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就業歧視所產生的民事糾紛。在本案中,被告深圳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對原告晏某的筆試、面試后,決定錄用晏某,并因此要求晏某提供體檢報告等相關材料,該錄用過程并無不當。但在體檢過程中,晏某基于保護個人隱私的需要,未對乙肝兩對半進行檢查,其行為亦無不當。根據《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6號)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被告在原告未對該項目進行體檢的情況下,要求其進行體檢,該行為違反了勞動部的上述規定。在被告收到晏某體檢報告為乙肝表面抗原呈陽性的結論后,借口其他理由不予錄用,其試圖規避法律的目的明顯。故原告主張被告在錄用之時侵犯了其權益,羅湖法院予以確認。被告雖曾錄用過乙肝病毒攜帶者,但該錄用均系本次錄用之前發生的行為,不足以證明被告的主張。原告晏某要求被告賠償體檢費人民幣325元、通訊費人民幣30元,羅湖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晏某要求被告賠償三個月工資損失的主張,無法律依據,羅湖法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的上列行為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精神的損害,羅湖法院對原告晏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予以支持。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為人民幣3000元。原告的過高主張部分,理由不能成立,羅湖法院不予支持。鑒于上述行為足以彌補原告的精神損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羅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深圳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晏某體檢費人民幣325元、通訊費人民幣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