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擬提高至21%,比現在提高3個百分點。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0%調整至13%,個人繳費比例在8%不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
參保范圍擴大到所有職工和居民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于1999年頒布實施,其間兩次修訂。此次,《修訂草案》將參保范圍由企業員工擴大到所有職工和居民。其中,特區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的標準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凡具有本市戶籍的,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因此,《修訂草案》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值得一提的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采用本單位工資總額、職工采用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的雙基數征繳模式。由于我市工資水平總體較高,采用雙基數繳費模式將會大幅增加總部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負擔。結合我市實際,《修訂草案》繼續采用現行條例中單基數繳費模式。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變通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我市經濟特區立法權的范圍。
統一職工繳費基數下限
《修訂草案》將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高至21%,其中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記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13%繳納,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條例提高了3個百分點。但是記者了解到,該比例仍低于許多國內其他一線城市,比如,北京目前的繳費比例是20%,上海為22%,廣州為20%。
繳費基數方面,《修訂草案》明確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的總和;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職工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首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修訂草案》還統一職工繳費基數下限。現行條例規定本市戶籍職工的繳費基數下限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10年度約為2523元),非本市戶籍職工的繳費基數下限為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2011年為1320元)。綜合考慮減輕企業和職工繳費負擔等因素,《修訂草案》將職工繳費基數下限統一規定為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取消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修訂草案》還調整了養老保險的待遇及計發辦法。其中,過去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領取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擬取消。將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修訂草案》還對一些現行條例與國家、省相關政府有沖突或者模糊的內容進行明確。比如,明確了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在我市實際參加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年限計算的規定。明確了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和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兩種情形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待遇計發辦法: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的,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省內轉移的,按廣東省有關政策執行。
《修訂草案》還對地方性調節金(300元)的享受條件進行調整,規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的退休人員才可享受地方性調節金。調整后,在本市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中,戶籍與非戶籍人員僅在地方性調節金上存在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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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退休人員的醫保待遇政策
《社會保險法》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醫療保險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我市現行條例未區分退休人員是否達到國家規定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只要在我市按月領取養老金,即可由養老保險基金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既未突出在職期間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作用,也未體現政策的公平性,而且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相沖突。為此,《修訂草案》刪除相關內容,將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從現行的養老保險范疇改為醫療保險范疇,并擬在修改我市醫療保險辦法時予以明確。記者了解到,為保持養老政策的一致性和穩定性,對《修訂草案》實施前的退休人員仍按現行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