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姜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昨天發布消息,自9月1日起實施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據此規定,養老、醫保個人賬戶對賬單將由社保管理和經辦部門保存100年,并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的存檔查詢。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將社保材料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其中,參保單位登記材料永久保存;參保人員登記材料 (包括辦理參保、社會保險關系變動、基本信息變更等登記手續時,填報的登記表單及相關審核材料)保存100年;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材料(包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賬等)保存100年;繳費證明材料保存10年。
一旦到期,社保經辦機構將對到期檔案進行鑒定,有必要繼續保存的,重新確定保管期限;未經鑒定和批準,經辦機構不得銷毀任何檔案。社保經辦機構依法為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