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肇慶1月5日電 (黃耀輝 彭漢文 袁文瑛)
廣東一工程承包人潘某因為惡意逃避支付工人勞動報酬200多萬元人民幣,經勞動保障部門書面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仍不予支付,在由相關公司墊付后,被廣東高要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潘某不服,向肇慶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肇慶市中級法院新聞發(fā)言人5日表示,該案經二審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11月,肇慶市某職業(yè)學院一期工程由韶關市某建筑公司中標后簽訂了施工合同,潘某與韶關公司高要分公司簽訂了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承包協(xié)議,約定由潘某承包該工程實訓樓的施工管理。
2013年1月,因潘某未支付工人工資,導致工人集體圍堵職業(yè)學院。在收到當地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后,潘某仍拒絕支付欠薪200多萬元。
潘某歸案后,韶關公司高要分公司替其墊付了所欠工人工資。高要市檢察院以潘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向高要市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惡意轉移財產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人能當庭自愿認罪,且欠薪已由相關公司墊付完畢,可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以潘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