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報(南京) 朱曉露
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的當天,就欺騙勞動者簽署了辭職申請。勞動者莫名其妙“被辭職”后,將單位告到法院。昨天,建鄴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這份辭職申請無效。
去年9月,市民小楊應聘到杭州歐凱南京分公司工作,被派往南京臺灣名品城擔任營業(yè)員,合同期至2010年10月10日。然而,去年10月7日,小楊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稱,同意他的辭職申請,立即執(zhí)行。小楊莫名其妙,因為他根本沒有遞交過辭職報告。思來想去,小楊意識到這個所謂的“辭職申請”和簽合同那天被要求簽的那份“須知”有關。小楊告訴記者,“須知”是與合同放在一起的,他當時沒仔細看,就一起簽字了。
隨后,小楊把公司告上法庭,以公司無故辭退自己為由,索賠9、10兩個月的社會保險和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金。庭審中,公司一口咬定,小楊是自愿辭職,并出示了有其簽名的辭職報告。小楊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公司這樣做完全是為了規(guī)避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經(jīng)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公司就不用付這筆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簽署勞動合同當天就寫辭職申請不符合邏輯。據(jù)此,法院認定小楊簽署的辭職申請無效,并判決公司賠償小楊各項損失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