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21 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今后,最低工資將從每年調整一次改為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而員工休年休假、探親假等,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本次《條例》的修改主要是針對《條例》實施以來,部分規定在執行中暴露的一系列問題。如原勞動保障部2004年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全國各地一般也規定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實踐證明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比較客觀實際,而原《條例》規定每年調整一次,幅度難以掌握,調整過頻也給企業帶來一定壓力。為此,《條例》規定“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并對發布和執行時間的規定做了相應修改。
此外,原《條例》規定加班工資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發基數,企業未普遍實施從而引發較多勞動爭議。為此,《條例》中的標準工資全部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并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發基數相應調整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同時,按《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等法律法規,《條例》也規定員工休年休假、探親假、婚嫁、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用人單位須按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