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財政部一位相關官員告訴本報記者,財政部已經在著手研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工作。
本報記者也獨家獲悉,目前社會保障稅的初步試點工作已經進行,部分地方社保費用征管已經并入地稅系統,并納入省級統籌。這意味著在技術和征管渠道逐步到位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全國統籌掃清障礙。
“財稅部門正在推廣單獨由稅務機關全面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并進行‘費’改‘稅’的前期工作。”財政部官員對本報記者表示。
“費”改“稅”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實現征收監管主體向稅務部門的轉移。在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之前,社會保險費一般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下的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收繳。
這位人士還透露,目前全國已經有超過20個省市試驗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社會保險費,而越來越多的省份也開始實行社保基金的省級統籌。
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財政部內部調研報告顯示,在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上,要逐步建立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財政部門管理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待遇審核發放的機制。
武漢市地稅局一位官員告訴記者,目前該市的社會保險費已全部歸并到地稅機關進行集中收繳,并建立起“地稅征收、社保發放、財政監管”的新型社保征管體制。
“每個月,我們會直接從企業的稅務賬戶上劃錢。”這位人士表示。
一位稅務系統官員則認為,由于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涉及財政、勞動保障、民政、稅務、衛生等諸多部門,因此需要多部門的配合。“從研究到立法再到開征,新稅種的出現不會一蹴而就。”
“今年我們將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財政部官員對記者透露,這意味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已正式上升為國家預算。
“費”改“稅”地方試驗
“全市的社保費現在都要交到地稅局。”武漢市地稅局的一位人士對記者說,盡管名義上是“代收”,但稅務機關已經在負責整個征繳流程上的管理工作。
據其介紹,目前當地所有的社保費,均通過財政部門系統平臺進行收繳,不過并不轉入地方稅務賬戶,而是直接進國庫。
在稅務機關介入之前,一部分社保費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一部分則由相關部門或基金會進行收繳。
“以前社保費的收繳非常困難。”一位曾在殘聯系統工作的人士告訴記者,此前負責殘疾保障金收繳工作的市殘聯,當時整個部門也就一二十個專門工作人員,大家騎著車到處要錢,但企業并不買賬。
轉由地稅部門進行征繳后,情勢逆轉。“我們采用捆綁繳納的方式,企業到這邊來交稅,也必然要繳納社保費。”這位人士坦承,目前社保費用的收繳是帶有強制性的劃賬方式,即便躲開月度主動申報,也逃不掉年終匯算清繳。
在地稅全責征繳方式下,由于企業納稅額度是根據扣除員工工資和社保費之后的企業收入來計算,因此某種程度上,社保費的重要性甚至高于稅收。
廈門市地稅局的一位官員指出,社保費由稅務部門全責征繳,不僅能發揮稅務部門的資源和執法剛性的優勢,更由于社保費數據全部由稅務部門生成,因此可將社保費征繳與稅收征管融為一體。
2004年4月起,廈門市政府將社保費登記、申報、征收工作全盤移交地稅辦理,當年該市入庫社保費即同比增長45.51%。與此同時,參保人數和覆蓋面也大大增加。
“在這樣的征管模式下,即使將社保費改為稅收方式征繳,我們也能迅速適應。”這位官員表示。
征稅路徑
記者從財政部等部委了解到,相關司局早在數年前即開始研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問題。
來自財政部社會保障司的一份內部調研報告顯示,目前社會保險基金正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和經濟體制轉軌的雙重壓力,自求平衡機制尚未建立,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壓力大。
鑒于現行征繳體系下的拖欠逃繳、覆蓋面不全、地方挪用的漏洞,這份調研報告建議,要在認真總結地區稅務機關“代征”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開征社會保障稅,并明確單獨由稅務機關全面負責社會保險費(或稅)的基數審核和征繳管理等工作。
“目前,社保基金的籌資機制還很不完善,尤其是養老保險的歷史空賬巨大。”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士告訴記者,由于計算模型和測量變量的設計不同,各方對中國社保基金歷史債務的估計數值從2.5萬億到11萬億元不等。
這位研究人士建言,要么盡快修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條例》,要么全面開征社會保障稅、并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權利。
1999年由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提供了稅務機關“代征”的路徑。該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但過去十年,這一制度的設計并未發揮到最優效果。
4月2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公開表示,如果開征社會保障稅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獲得一筆固定的財政收入來源,是很好的制度。
“社會保障稅開征宜早不宜遲。”戴相龍表示,財稅部門設計的時候,會考慮到稅負問題,不會雙重征收。
從縣級統籌到全國統籌
一位稅務系統的官員認為,在技術和征管渠道逐步到位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社保基金的國家統籌掃清障礙。
“社會保障‘費’改‘稅’,將意味著社保基金上升到國家法定征繳的層面。”這位官員表示,而社保基金實行全國統籌,有利于平衡各地企業負擔水平和便利勞動力的全國流動、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目前,中國的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障,主要在省一級或縣市一級統籌。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社保資金的籌集和發放標準也各有不同,難以實現跨區域統籌。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鄭秉文告訴記者,過低的統籌層次使社保基金安全性存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這成為近年來社保案頻發的一個主要原因。
“地方政府既是社會保障政策的執行者,又是社保基金的違規主體。”鄭秉文表示,與世界任何國家的社保制度相比,中國的潛在風險點多達上萬個,是罕見的碎片化模式。
除了社保風險之外,在當前財政分灶吃飯的情況下,如何解決養老保險“轉出地受益、轉入地受損”的局面,亦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而如果社保資金籌集由“費”變“稅”,則意味著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來源擴大,資金支出要同步納入財政支出范疇,并將打破各省的“各自為政”形成全國統籌。
國務院最近提出,2009年底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財政部的計劃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明確實行全國統籌的最終目標,并為之積極創造條件。”
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不過,《社會保險法》從數年前醞釀至今仍未實施。
目前,除少數地方外,全國大部分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還沒有納入預算管理,基金收支只有事后的決算,沒有事前統一規范的計劃、預算,執行中缺少必要的依據和約束力,財政補助責任不明確,常常是臨時性的安排。
保證分配公平:需要配套稅種改革
開征社會保障稅能否真正保證收入分配的公平,成為近日來坊間爭議的焦點。
“從其他國家的實踐層面來看,社保稅是一種累退性很強的稅種。”天津財經大學教授李煒光對記者說,對于富裕階層來說,這個稅種產生的壓力和影響較小,但對于窮人來說,由于逃不開征稅,反而會有較強的稅負壓力。
“中國的稅種結構由于以流轉稅為主,整體上累退性就比較強。”李煒光表示,在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能力較差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一定要輔之以其他稅種的改革。
比如,同樣作為直接稅種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要加快;而財產稅的開征也要提上日程,如物業稅和遺產稅。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保障研究所一位專家認為,社會保障稅必須要走人大立法之路。
我國現行開征的21個稅種中,僅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是經過人大立法開征的,其他稅種都是根據國務院甚至部委頒布的“暫行條例”為依據開征的。
“社會保障稅是直接稅,跟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因此必須要經過人民代表立法批準。”這位專家表示。
不過,作為社會保障領域基本立法的《社會保險法》從數年前醞釀至今仍未實施,這或將成為社會保障稅開征的一個直接障礙。
前述稅務系統官員認為,新稅種開征不會一帆風順,這既涉及到部門之間的配合,也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系。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