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院了解到,在金融危機爆發前后3年間,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陡增: 2007年,該院共受理2616起;2008年,增至8060起,同比增長208%;今年第1季度,受理案件數達2991件,已超2007年全年收案量,預計2009年將突破1萬件。
“就某一類案件來說,如此大的增幅是我在司法實踐中從未碰到過的!鄙虾J懈呒壢嗣穹ㄔ阂晃回撠熑吮硎。據悉,去年僅浦東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65%以上都涉及追索加班工資。
針對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激增的情況,浦東法院前天邀請80多位專家學者,就加班工資計算等熱點問題展開探討。
誰來證明加班了以考勤卡還是打的報銷單為準
案例“這么長時間以來,我總共加班了564小時36分,但是單位從來都沒有給過我加班工資!睘榱擞懟丶影喙べY,人事經理劉先生將公司告上了法院。
劉先生向法院遞交了自己工作2年多來的出租車報銷清單,用于證明自己經常在單位加班。
對此公司認為,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或加班部門向行政部提出加班要求,需填寫加班申請單,注明加班時間。公司認為:“按照自己報銷的出租車費的乘坐時間作為下班時間是荒謬的。”
那么,“出租車報銷清單”能否作為勞動者加班的證明呢?
對此,與會的一名法官認為:“一般情況就是勞動者以考勤卡為準。”但華東政法大學勞動法專家董保華教授認為,無論是出租車發票還是考勤卡制度都不能作為勞動時間的證明,所謂“考勤卡只能證明勞動者在公司里面,并不能證明勞動者就在工作;同樣的,出租車發票只能證明勞動者在這段時間坐車,而不能證明他是在這個時間下班!
對于加班的舉證責任,到底是應該由勞動者承擔還是由企業來承擔呢?專家指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有保存2年以上工資支付憑證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對2年內的加班工資負有舉證責任,超過2年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加班工資怎么算以合同為準還是按實計收入算
案例程先生曾是上海某電子公司在南京研發中心的資深軟件工程師,每月工資1.1萬元。
合同簽了三年,卻收到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給出的理由是研發中心要撤銷。程先生于是要求公司把加班工資12萬余元結清。但公司此時表示程先生是軟件開發人員,上下班的時間自由寬松,“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資”。
程先生隨即將公司告上法院,并拿出自己的補貼明細表、工作餐費津貼及加班餐費津貼等憑證,作為自己計算加班工資的標準。而公司卻只認可工資明細表作為其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由于目前對于加班工資的基數并沒有明確約定,這就使得加班工資的算法常常產生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上海市企業支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則可通過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約定。
但司法界人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真正有約定的情況很少。”所以,根據支付辦法,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進行確定。
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根據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按月固定發放的工資標準為計算的基數。
但不少專家認為,一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只簽訂了1000元,甚至960元的最低保障工資,但其實際每個月的工資加上津貼、提成等遠遠超過合同上的數字。
那么到底應以合同上的數字還是實際收入數額為基數來計算加班工資呢?對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規處的一位負責人介紹說:“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比較多采用的是按照標準工資,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哪種利于勞動者就采用哪種方式。”他補充,計算加班工資時,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應該剔除。
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