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斯 尹航
23萬條。
個人所得稅修正案草案成為史上征集意見最多的法律。
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對征集意見進行分析統計,并將根據意見對草案進一步修改。本報從權威渠道獲悉,進一步修改有望涉及到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調整。
正在征求意見的個稅修正案草案已經對個體工商戶稅率表的級距作了調整,第一級級距由5000元調整為15000元,最高一級由5萬元提高為10萬元,稅率5%到35%共五檔。
但由于國內合伙企業的稅收征管也參照個體工商戶,不收取企業所得稅、只征收個人所得稅,照此計算,合伙人月生產經營所得只要超過10萬就要按35%的稅率繳稅,這比企業所得稅稅率25%還要高。
因此,個稅修正案草案實際上對現行合伙企業的稅收政策具有抵消作用,這使得本次部分征求意見將矛頭對準個體工商戶個稅條款上,也引起了立法等相關部門的注意。
“先分后稅”遇尷尬
據了解,目前國內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照先分給合伙人后征收個稅的方式來納稅的,被稱為“先分后稅”,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規定稱,從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按五檔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風險太大,合伙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的任何風險,如虧損、債務、罰款都有可能牽涉到合伙人的家庭來承擔。”北京得威京會計咨詢有限公司首席稅務顧問郭偉表示,這也正是目前很多企業不愿采用合伙制的原因,只有那些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為國際化的趨勢會采取合伙制。
事實上,合伙企業不交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稅是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但如果按照個稅修正案草案的規定,合伙人月生產經營所得只要超過10萬就要繳納比企業所得稅稅率25%還要高的個稅,反而增加了企業的負擔。
“因為企業小,本來是要優惠的,可是比正常企業的稅率都高,這說不過去。”一位權威部門人士表示。
特殊政策由來
近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為合伙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其合伙人特征,稅收有著不同的征收方式。
如執行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
如果合伙人收入較高,三種納稅方式中,按個體工商戶計算的稅負最高,納稅人最不劃算。
而在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現實中則大多采取定率征收,對個體工商戶采取定額征收。即由地方稅務部門出臺文件,根據綜合稅率相加,給出一個固定稅率,針對合伙人征收個稅。個體工商戶有賬冊,月生產經營所得較高的按上述稅率表征收;沒有賬冊且經營所得也比較少的,每月按一定額度征收。
如北京市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統一按14.5%的稅率征收個稅,廣州是5%,如果查賬征收,則按照個體工商戶稅率表納稅。
郭偉表示,其實個稅法中對個體工商戶單獨做出規定,并按定額定率征收,完全是因為當時中國的稅收征管水平所決定的,因為對這些小型法人企業無法查賬,也無法準確掌握其生產經營所得。隨著中國稅務部門征管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國稅法統一趨勢,有必要重新審視這一特殊政策的存在價值。
盡管如此,目前社會各界以及立法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個稅的修改,還沒有統一意見。
一位地方稅務官員表示,可以下調個體工商戶的稅率,如5%到20%,合伙企業同樣參照個體工商的稅率制度即可。郭偉則建議,可以改的徹底些,將法人和自然人進行區分,法人交企業所得稅,自然人交個人所得稅,如果遵循了這一最基本的原則,事情也并不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