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住房補貼每月扣除上限為2607元
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我市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有關數據,依據稅法規定,調整提高了“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和“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市民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得更多扣除。
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標準調高至130362元
根據國家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據此,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由116394萬元調整提高至130362元,超過的部分,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每月扣除上限額調高至2607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以及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深財法200612號)的規定及統計公報的有關數據,對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上限合計額,從2009年3月1日起,由2328元/每月調整確定為2607元/每月。
據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繳存比例不超過《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規定的月工資總額13%,繳存金額不超過2607元的,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編輯: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