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一家公司以員工在公司內打架為由,將其“炒魷魚”。高明法院審理認為,涉事公司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員工有滋事的主觀故意,因此,其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是違法的,應向被炒的員工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和當月工資。
事件 工作時間打架被辭退
阿旺在高明一家公司打工。去年10月的一天,他被“炒魷魚”,原因是他違反公司規定,在工作區域、工作時間滋事打架。由于是違規,公司決定不給阿旺任何賠償。
阿旺不服,于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決涉事公司應向阿旺支付10月份的工資和兩倍經濟補償金。
但是涉事公司并不買賬,并向高明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訴稱:該公司的《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員工在公司宿舍或工作區域、工作時間打架斗毆、賭博,予以辭退處理”,2013年4月19日,該公司已經組織包括阿旺在內的員工一起學習過該制度,但是阿旺仍明知故犯,對其予以辭退,合法合理。
隱情 涉事公司找人故意挑釁?
但是,阿旺對于涉事公司的說法并不認同。
“我沒有打架,是公司故意找人來打我的。”他憤憤不平地說。據阿旺說,涉事公司為了達到解除員工而不用賠償的目的,先是以降低工資并調到江蘇基地工作為由逼迫包括他在內的幾名員工主動辭職,因他和其他兩名員工不同意辭職,公司就調來三個保安,分別安排住進他們宿舍,還分配到同一崗位,這三個保安就在上班時間或在宿舍休息時,故意找借口與不愿辭職的人打架。阿旺堅稱自己沒有打架,他認為該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法院查明,阿旺涉及的打架事件是這樣的:2013年10月19日上午,一位新員工向被告阿旺請教技術問題,阿旺嫌新員工笨拙,對他罵罵咧咧,新員工不服氣頂嘴,于是兩人便廝打起來。后警方趕到,才將兩人制止。
阿旺的說法,法院認為這并非核實的重點。而該案件的核心在于,用人單位能否舉證證明阿旺存在滋事的主觀故意并打人。
審判 無法證明阿旺故意滋事
高明法院承辦法官孟潔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必須要承擔起相應的證明義務,包括舉證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達到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在本案中,孟潔認為,阿旺在打架事件中是否存在滋事的主觀惡意,或者是否有打他人的行為是判斷涉事公司能否無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而涉事公司要就此舉證。
但是,孟潔發現,涉事公司提供的三份公安機關筆錄中,只有一份筆錄的當事人是在事故現場親眼看到事情發生的經過,并且在內容上沒有說明本案被告有滋事或者毆打他人的情況。因而,從涉事公司所舉證據來看,不能證明阿旺有滋事主觀故意或者毆打他人的客觀行為。
據此,高明法院最終認定涉事公司的行為為違法解除合同,應該向阿旺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9459.6元和10月份工資1445.5元。
“如果在打架事件中,一方無過錯且是被打方,用人單位仍用《獎懲管理制度》辭退員工,那么容易催化用人單位把規章制度作為手段損害勞動者利益。”孟潔進一步解釋說,用人單位作為員工的管理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在從事管理行為時理應承擔起審慎注意義務,否則容易傷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羊城晚報記者 黃曉晴 通訊員 張文芬)【案例二】員工打架被炒魷魚 湖南武岡男子賀某是龍華街道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叉車班長。今年3月16日,在公司有著5年多工齡的賀某在工作中被混泥土攪拌中心的劉某潑到臟水,兩人隨后發生口角,接著雙方各持鐵鍬、木棍打了一架。結果,打架雙方均有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劉某背部被賀某傷得比較嚴重。
次日,“打架員工”賀某和劉某同時遭到公司解雇,原因是他們觸犯了公司章程規定第一條:“任何形式的打架均嚴重違反廠規,公司有權實施解雇。” 打架員工起訴勝訴 被炒魷魚后,賀某向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裁判原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共計3萬多元。
而建筑公司辯稱,該公司的章程規定由勞動部門審核蓋章,賀某在簽勞動合同時也在公司章程上按了手印,公司依據章程規定解雇賀某符合法定程序,無需向賀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補償費用。
區勞動仲裁委認為,申訴人賀某在上班期間與他人打架行為嚴重違反了原公司規章制度,且給原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原公司依照其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對賀某作出解雇處理并無不當,也無違法行為。結果,區勞動仲裁委對賀某的所有申請請求均予駁回。 賀某不服裁判,遂向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區法院認為,被告建筑公司在廠規中規定員工只要有打架行為即可解雇,未考慮情節及后果,顯然不夠合理,原告賀某的打架行為并不嚴重,經廠領導教育已當場予以認錯,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公司將賀某解雇顯然不當。結果,區法院判決建筑公司向賀某支付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等費用3萬多元。
企業不服準備上訴 判決書下來后,建筑公司氣憤不已。 “員工打架我們為什么不能解雇他?”昨日,建筑公司有關負責人李先生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該公司是香港某企業集團在龍華的分公司,公司章程規定通過了民主公示和勞動部門審核蓋章,是正規、合法的企業章程。章程明確規定打架行為嚴重違反廠規,公司有權對打架員工進行解雇。“這些規定他(賀某)是知道的。”李先生表示,賀某跟其他員工一樣,進廠時都在章程規定上按了手印簽了字。
“賀某打架行為惡劣,情況嚴重,我們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對他解雇,這有什么不對嗎?”對于區法院的判決,李先生代表建筑公司感到不解、表示不服。“賠償3萬塊錢是小事,但判決打架員工勝訴,這事件的性質就變了。”李先生稱,該公司將依照法律程序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果敗訴則將繼續打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