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6)
深圳富士康大幅加薪在中國引發罷工潮紛涌的“蝴蝶效應”后,中國媒體上周起停止報道工潮的新聞,但作為中國改變以低工資賺取高利潤契機的標志性事件,事態如何演變繼續備受境外媒體的關注,而工人罷工和組建工會的合法權利也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香港有評論指出,由于中國在1982年取消了罷工權,罷工在中國不是一項法定的勞工權利,如果依法辦事,罷工工人極可能已觸犯法律。文章進一步指出,中國過去30年制造業起飛,有賴于低廉而有紀律的勞工,他們不以罷工作為跟資方抗爭的工具,對外資是非常具吸引力的條件。
至于組織工會,雖說中國工人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但其領導和管理工作都要由政府一手包辦。評論認為,現在接連發生工潮,工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顯然是未盡全力,官方工會也不能在工人和資方之間扮演協調緩沖的角色。
中國在1982年修訂憲法時取消了關于罷工自由的規定,現行《勞動法》、《工會法》等都沒明確將罷工作為職工和工會的權利。論及取消罷工權的原因,有中國學者指出,企業屬于人民,罷工后停止生產,是對包括工人階級在內的全體人民利益的破壞。有學者進一步提出,取消罷工是糾正極左的錯誤,1975年憲法規定的罷工自由不符合社會主義發展利益和國家的具體情況等。
人大教授:罷工在中國不違法
雖然沒有明確罷工權,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常凱指出,罷工在中國不屬違法。在《論中國的罷工權立法》一文中,他指出中共的方針是允許群眾罷工,“因為第一,群眾這樣作并不違反憲法,沒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辦法不能解決問題。”但要勸告群眾不要采取違法行動,如果發生違法行為,應該采取適當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擴大。
但也有人指出,既然罷工不屬于職工和工會的法定權利,其行為在中國是不被法律保護或保障的,國家也不承擔保障職工或工會罷工的義務,這主要表現為罷工不享有刑事免責和民事免責。
《工資條例》將出臺 將納入工資協商制
《中國經濟周刊》日前引述相關人士報道,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年內出臺,全社會呼喚已久的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將被納入其中。
對此常凱表示,工資協商問題其實不僅僅是協商工資,更是涉及到整個勞資關系基本權利的實施問題,如工人的組織權、談判權、罷工權,即勞動法上所謂的“勞工三權”。而勞資關系問題、工資問題、工資協商問題涉及到勞資關系系統和政策怎么去調整,應統籌考慮。“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工資協商的效果會打很多折扣。”
在邁向工資協商制度化的同時,對于當前有罷工工人提出工會不由官員領導的訴求,中國則似乎不準備作出任何讓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王兆國上周四強調,工會是中共領導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工作是中共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他要求工會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努力提高思想理論水平,始終保持理論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堅定,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