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邱小香)昨天,市、區(新區)勞動人事仲裁部門同時開展“直通車”大接訪活動,市仲裁院副院長許遵聲、各區仲裁院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共接訪22批次來訪群眾,其中17起當場調解成功,5起暫未達成協議,調解現場成普法課堂。
羅某輝于2010年6月26日進入某安保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保公司)從事保安工作,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6月26日至次年6月26日,約定工資標準為1600元/月,實際發放月工資數額為1550元/月,并于今年12月16日離職。羅某輝稱安保公司從未發放其在職期間的加班工資,提出要求安保公司支付2010年6月26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間的加班工資57232元。安保公司代表表示公司嚴格實行8小時工作制,未有羅某輝的加班記錄。
市仲裁院勞動關系處就加班工資的定義進行了解釋,并就目前這個案件指出,羅某輝提出追討未支付的加班工資,是合理合法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但必須提供加班的證據。許遵聲表示,勞動者維護自身的權利應以事實為準。企業要守法、合法經營,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法律講究證據,提出訴求就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有證據,又是合理全法的,就要支持,否則就不應受理。目前就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都有不足之處,如果進行勞動仲裁會消耗雙方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雙方都有不利,建議進行調解。經過各方勸說和法律知識宣傳,最終羅某輝和安保公司達成調解,公司同意支付兩個月工資及補償款共7000多元,當天到賬,現場簽調解協議。
記者就此案涉及部分年限未簽勞動合同是否應付雙倍工資的問題采訪了許遵聲。他表示,根據不訴不理的原則,羅某輝沒有提出這方面的訴求,仲裁院不能主動提出。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求存在仲裁時效,即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所以如果羅某輝提出關于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求,因已過了仲裁時效,不予支持。許遵聲提醒勞動者保護自己的權利,應在合理時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