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務院發布新修改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將于下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也可以給本組織的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而且對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針對不同的傷殘級別提高,工傷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記者邀請了相關專家對新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解讀。
新增六類人群可入工傷保險
【關鍵詞】適用范圍
條例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專家解讀】昨天發布的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參加工傷保險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來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兩類人群的基礎上,新增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等六類人群。
2003年4月27日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傅強律師說,參加工傷保險的主體擴大了,像我們律師事務所原來就沒有給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我們事務所也要繳納工傷保險了。
不同傷殘級別補助都有提高
【關鍵詞】傷殘補助
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專家解讀】通過對比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發現,修改后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一二三四級傷殘一次性補助金提高了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在2003年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修改后,不少市民覺得最合理,最體現社會關懷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原來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在改成了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體現了不同地域賠償標準的統一,實現“同命同價”,可以說體現了對工傷受害者的安撫。
上下班工傷認定還要看責任
【關鍵詞】認定范圍
條例規定:第十四條(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專家解讀】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一,原來的規定可以說只要是受到機動車事故的,無論責任在哪一方,受傷了就可以納入認定的工傷情形之中。
修改后的對工傷的認定范圍作了調整,首先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到了工傷的認定范圍之內,同時新修改條例更注重責任認定了,其中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即使受傷了也不能算工傷。
外地就醫伙食費用由基金出
【關鍵詞】伙食補助
條例規定:第三十條 第四款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專家解讀】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而修改后的這部分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這樣對報銷比例不再限制于70%。
記者 李紅艷
■ 修改背景
認定不合理
爭議處理難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條例實施至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恤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余440億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
■ 新規特點
解決工傷爭議
可直接上法院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目前社會上關于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的反映比較大,決定在簡化程序方面采取多項新措施: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二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三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四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五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六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 其他修改摘錄
醉酒或自殘致傷
都不算工傷
國務院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還作了如下修改: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修改為:“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二十條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有關條目修改為:“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二條,有關條目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