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通訊員李斌、記者喬禮
12月31日報道:新修訂的《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上海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平穩快速發展,建設和諧社會時期修訂出臺的一部地方性法規,內容涵蓋了管理原則、職責分工、宣傳培訓、科技保障、資金投入、應急救援等諸多方面。
上海作為特大型城市,人口集中、產業聚集,安全管控要求較高,每發生的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都具有公共危害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將《條例》的修訂,定位為綜合管理法規,在安全生產的體制、制度和機制上進行了補充完善,明確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內涵,厘清了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修訂后的《條例》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實行的重大舉措,也是本市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強化安全管理、促進安全發展的堅定信念和堅強決心。
《條例》規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只有落實到企業具體生產行為中,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各單位要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制定相互配套、有機銜接的制度措施,確保《條例》貫徹落實到位。
據介紹,新修訂的《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亮點”:
一是明晰了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新《條例》將各有關部門分為三類: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指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指建筑、質量技監、公安等對有關行業、事項的安全生產工作有審批權、執法權的部門)、其他部門(指國有資產、財政等無執法權的部門),并明確指出了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是明確了產業園區管委會、鄉鎮街道的區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為強化屬地監管、重心下移,新《條例》在明確市、區兩級政府及其部門管理職責的同時,賦予產業園區管委會、街道鄉鎮一定的區域性監督管理權,從而使政府安全監管體系的組織化程度更高,形成立體監管網絡。在產業園區,新《條例》賦予產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支持、督促、檢查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它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責令改正或者治理的權力。在鄉鎮街道,新《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相應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轄區內高危行業和較大危險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三是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新《條例》在總則部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并在附則部分對“生產經營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含義作了界定。同時,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一是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新《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二是強化單位隱患治理的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于非其原因造成且難以消除的隱患,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報告有關部門。三是強化危險作業領導帶班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由負有作業批準權限的負責人現場帶班,并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
四是安全管理任何微小的疏漏或者閃失,都可能釀成嚴重的安全事故。新《條例》根據本市產業特點,重點加強危化行業的監管。一是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明確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安全生產評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對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二是強化危險化學品管控。新《條例》對本市危險化學品監管中的核心制度進行了明確,即: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強化規劃布局方面,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用區域和禁止區域;合理布局方面,明確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危險化學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化解安全風險;嚴格控制方面,對重點危險化學品,實行目錄化管理,根據目錄實行嚴格的禁止、限制和管控措施。
五是創新了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新《條例》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基礎上,在三個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補充:一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定期組織演練的具體要求。二是縮短事故報告時限。明確情況緊急時,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的,應當在1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2小時內完成書面報告。三是明確較大、重大事故處理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向有關部門通報,從而保障社會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