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生部門今天發出通知: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一經發現違規者,將嚴肅查處。
為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市衛生局于今日下發通知,要求全市醫療衛生機構切實貫徹和執行:
──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在健康體檢中,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有關乙肝項目的檢測結果只能通知受檢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檢者所在單位及他人。
──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公開舉報投訴電話。
──市衛生局將加大經常性監管力度,對違反人社部發〔2010〕12號文件規定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要按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