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新聞網 李白蕾
工資怎么定,今后可不再是老板說了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昨天通過《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該法規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三種情形職工可提出工資協商
新條例規定,企業與企業職工一方應當每年就勞動定額、工資分配和調整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可以提出工資專項集體協商要求: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休假及福利要寫入集體合同
新條例指出,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裁減人員、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安全與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爭議的處理;違約責任;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行業、本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本行業、本區域工資調整的最低幅度。
企業阻撓集體協商最高罰款三萬
新條例還設置了一系列法律責任,保障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落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故意拖延集體協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無正當理由變更、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或者調整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
(四)企業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約定相抵觸的;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集體合同的;
(六)阻撓進行集體協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集體合同的。
違反前款第(一)、(三)、(六)項之一,情節嚴重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并對該企業處以三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還可以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又訊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昨天通過關于修改《福建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決定將成為明年我省縣鄉人大換屆選舉的法規依據。
決定主要修改之處在于: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選舉日之前除應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還要公布代表候選人基本情況;根據選民的書面要求,選舉委員會應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投票和計票的細節方面也作了如下修改:設置秘密寫票處;選民在寫票時,流動票箱的工作人員應回避;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和計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