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吳濤)昨天,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深圳法院網(www.szcourt.gov.cn)公布了“限制高消費令(2011)第1號”,宣布對44名不履行執行義務的“老賴”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他們將被禁止坐飛機、購房、買車、旅游、度假……據悉,這是深圳法院迄今限制人數最多的“限高令”。
44名“老賴”被限制高消費
該“限高令”稱,因余為等44名被執行人或單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若干規定》,向被執行人(單位)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被限制人涉及的案件,包括民間借貸、借款合同、婚姻家庭繼承、撫養費、勞動爭議、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賠償、買賣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等多方面。其中還有一名當事人因拖欠安監局20萬元罰款而被對方申請“限高”。這些當事人拖欠的執行款一般在數十萬到百萬元之間,少則兩三千元,高則上千萬。深圳市英德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文因勞動爭議案件拖欠2000多元執行款,被申請“限高”;深圳市梟龍精銳沖壓模具有限公司負責人張飛猛,因涉及一起高達1546萬余元的租賃合同糾紛,被對方申請“限高”。
旅游度假也被禁止
市中院“限高令”稱,自本令發布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止,禁止被限制的被執行人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以下高消費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多部門聯動破解“執行難”
據了解,“限制高消費令”是針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而采取的措施,顯示出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法院如何監控“老賴”的高消費行為呢?記者從市中院執行局了解到,我市法院近年來和公安、銀行、國土、水、電、氣等多個部門都建立了聯動機制,嚴密監控老賴的財產和行動。多年的執行實踐顯示,單靠法院不能破解執行難。法院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之所以公開發布“限制令”,也是希望發動社會的力量,讓群眾一起對“老賴”進行監督,對其產生震懾效果。
法院工作人員稱,“曝光就是希望被執行人看到后能夠自覺執行法院判決,履行他們所欠的債務,如果這些人不自覺執行,下一步法院將會重新采取舉措。”記者了解到,如被執行人(單位)未經法院批準進行上述高消費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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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次發出
“限制高消費令”
去年12月6日,福田法院發布《限制高消費令》2010第1號,公布了13名“欠債不還錢”的“老賴”身份信息,責令他們不得參與高消費行為,希望社會各界予以協助監督。
去年12月10日,市中級法院發布公告稱,因被執行人深圳市華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決定對該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